核心摘要:2020年9月25日,司法部公布了越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数据库(数据库)。越南法院此前从未公开表达过对外国争议解决机构的看法和意见。
2020年9月25日,司法部公布了越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数据库(数据库)。
越南法院此前从未公开表达过对外国争议解决机构的看法和意见。
仅三年前,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公布各级法院的判决和决定,并承认和公布判例法,从而揭示了经常被掩盖的越南司法程序。
该数据库包含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越南法院对26个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决定以及83个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决。
根据数据库,除了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原因而中止的案件(主要包括申请人撤回申请)外,46%的外国法院判决和决定(26件中的12件)和49%的仲裁裁决(83件中的41件)在越南得到承认和执行;只有 19% 的外国法院判决和决定(26 份中的 5 份)和 36% 的仲裁裁决(83 份中的 30 份)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越南法院主要根据两个法律依据考虑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决定,包括商业交易和其他民事和家庭相关事项的判决和决定在越南予以承认和执行:(i) 外国法院所在国和越南所属条约规定承认和执行;(ii) 有理由与越南没有缔结条约的国家适用互惠原则。
在民事互助方面,越南仅与其他国家(主要是前苏联国家)签订了十多项条约。因此,互惠原则的适用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因为非条约国家法院的判决和决定将不会在越南得到承认和执行。
数据库上公布的 26 份请愿书中,有 7 份与商业纠纷有关,其中 3 份在越南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数据库列出了越南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几个关键原因,包括:(i)此类外国法院未能传唤或适当送达法院程序中被寻求执行的当事人; (ii) 此类外国判决和决定如果得到承认,将违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 (iii) 越南法院认为没有理由适用互惠原则; (iv) 外国法院的判决已被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寻求承认和执行的一方必须在申请书中提交外国法院已传唤或妥善送达另一方的证据等。这意味着这里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在于寻求承认和执行的一方。实际上,该方很难获得该证据,因为该证据通常由另一方持有。
“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在越南相当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共政策”。这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因此是模糊的。数据库中的相关案例并没有阐明这个问题。
承认和允许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越南法院根据两个法律依据考虑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的承认和执行:(i) 外国仲裁地所在国和越南都是相关条约的成员,以及 (ii) 有理由与越南没有签订条约的国家适用互惠原则。由于越南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而且大多数越南的投资或贸易伙伴国家都是该公约的成员,因此基于互惠原则的承认和执行并不那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