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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律草案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对电影法第三次修订草案提出对电影传播、分级、许可、制作等内容进行修改,以促进电影产业发展。

核心摘要:文化体育和旅游部对电影法第三次修订草案提出对电影传播、分级、许可、制作等内容进行修改,以促进电影产业发展。

与现行规定不同的是,草案不再要求具有电影发行功能的电影机构必须拥有电影院才能获得电影进出口许可。

具体而言,电影制片厂如果拥有科技部或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电影传播和分级许可证,或者获得许可的新闻机构的播放决定,则可以进口或出口电影。此外,进口或出口的影片不得含有禁止的内容。

此外,该草案还建议,在网络空间传播的电影不需要获得许可,但强调此类电影必须受版权保护,不得包含违禁内容,并且必须显示内容警告和评级。然而,草案指出,通过网络空间在越南传播电影的外国企业必须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草案还规定,在电影院放映、在电视上播放的电影必须获得主管部门许可,获得剪辑外国电视频道许可的新闻机构必须对其剪辑的内容负责。

在这份草案中,文化部提议在现有的五个内容分级标签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新的PG标签,该标签表明电影可能适合13岁以下儿童与父母或成年监护人一起观看。目前的五个评级标签包括P - 适合所有年龄段,C13、C16 和C18 - 分别不适合13、16 或18 岁以下的儿童,以及C - 不建议所有人。

根据草案,国家预算资金将用于制作适当题材的电影;采购具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性价值的影片;发行和传播为农村、山区、深部地区或海岛人民、儿童和武装部队服务的电影;和组织国家电影节。

国家预算内资助的电影制作采取任务分配、下单或招标等形式进行。在招标的情况下,将适用特殊情况下选择承包商的规定。- (VL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