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为了使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够在法庭上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程序阶段的一般和具体程序权利。
Nguyen Thi Thuy Hang [1] , LL.D.
2015 年《民事诉讼法》(《法典》)规定的诉讼权利
为了使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够在法庭上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程序阶段的一般和具体程序权利。
《守则》规定的诉讼当事人的一般程序权利包括:
(i) 维持、更改、添加或撤回其主张;
(二)提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文件和证据;
(三)自行辩护或者请求他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要求保管、管理有关文件、证据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提供;
(v) 查阅、记录和复印其他诉讼当事人出示的或法院收集的文件和证据;接收法院发出的有效通知;
(vi) 出席法庭听证会和会议;就与其民事案件有关的事项向他人提出质询,或者向法院提出需要询问他人的事项,或者与其他诉讼当事人、证人对质;
(七)与其他当事人就案件的解决达成协议或者参加调解;
(viii) 提供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摘录;
(ix) 对法院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或申诉;和
(x) 要求有能力的人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按照撤销原判或重审程序提出抗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