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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宪法规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世界各国都将人权和公民权利视为宪法不可缺少的基本制度。承认、保障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是世界各国以及越南的宪法使命和目标。

核心摘要:世界各国都将人权和公民权利视为宪法不可缺少的基本制度。承认、保障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是世界各国以及越南的宪法使命和目标。

司法部法学研究所

人权、公民权利——越南各时期宪法的基本内容

一般人权,特别是公民权利构成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动机的重要组成部分[1]。因此,它们是每部宪法中最基本的机构之一。宪法和法律的出现是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宪法和法律迄今为止被认为是保护和促进人权最有效的工具。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宪法都更加广泛、具体地承认了这些权利 [2] 。

正是由于其作用和价值,人权和公民权利问题在人类政治思想中成为宪政史的一大特色[3]。所有国家的宪法,无论其社会制度如何,都包含有关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制度。 Hoang Vanhao教授[4]认为,由于这些权利的制度支配着宪法结构,因此它们通常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占据首要地位。

越南共制定了五部宪法:1946年宪法、1959年宪法、1980年宪法、1992年宪法(2001年修订)和2013年宪法[5]。尽管条款不同,但它们都专门用一章专门讨论人权和公民权利。通过对这些宪法的研究,可以对人权和公民权利制度提出如下几点看法[6]:

首先,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章节的位置,有关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条款被安排在1946年宪法第二章以及现行的2013年宪法中,紧随政治制度章之后。这表明现行宪法正确地确定了人权和公民权利机构的地位和重要性。与此同时,其他相关方面(如民主制度、国家权力组织……)也在这些宪法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表述。

其次,宪法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宪政思想,而且与一个国家的历史兴衰息息相关。但人权理念始终得到坚持、补充和发展。国家对宪法权利的承认和保障源于并旨在履行每个革命时期的实际任务。越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从一部宪法发展到另一部宪法。从1946年第一部宪法到2013年宪法,胡志明主席的执政为民、执政为民的思想都通过宪法内容得到体现。所有这五部宪法都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将越南国家的性质确定为人民、人民、人民的国家,以工人阶级、农民和知识分子的联盟为基础。

第三,越南宪法也表明公民权利与人权密切相关,以国家主权的确立为越南人民当家作主的起点。可以肯定,越南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产生和发展是与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产生和1946年宪法密切相关的。

第四,人权和公民权利在越南宪法中得到了相当广泛和先进的表述,1946年宪法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其中承认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并保障其行使的机制。这些宪法在承认人权和公民权利方面的发展体现在政治法律层面和宪法技术上[7]。

第五,可以说,在越南宪政史上,尊重人权的精神在1946年宪法中达到了顶峰,其中人权和公民权利比后来的宪法更加受到重视。公民义务和权利制度的建立,更加开放、进步,更符合人类共同意识形态,而且具有科学性、严格性和高度实践性。从1946年宪法中公民权利宪法确立的实质方法到语言,都体现了西方文明的进步价值与当时民族特有的意识形态、国情和国情的和谐结合,这是这部宪法在越南宪政史上的价值和独特性。 1946年宪法关于权利规定的技巧和内容仍然是越南宪法权利修改和实施的重要参考,这一点在2013年宪法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第六,五部宪法中,1946年宪法和2013年宪法已经接近“权利法”。这体现在宪法规定承认人权和公民权利是人类固有的,必须得到国家的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与此同时,其他宪法虽然载有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但并未规定这些权利本身,而只是规定了国家确立并在国家指导下行使的权利(1959年宪法第24、35和36条;1980年宪法第54、58、59、60至67、72、74和75条;第55条、 1992年宪法(2001年修订)第56、58、59、61、63和64条。

第七,作为一部权利法,除了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外,越南宪法的其他规定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一般而言,人权和公民权利本质上并不仅仅在宪法的某一章中得到表述。宪法规定了民主制度以及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时的分配、协调和控制。这两项内容为人权的保护和保障奠定了前提基础。

但2013年现行宪法中有关人权和公民权利制度的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发展。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