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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国会组织法

《2014年国会组织法若干条款修改法》(《修改法》)于2020年6月通过,今年1月生效。

核心摘要:《2014年国会组织法若干条款修改法》(《修改法》)于2020年6月通过,今年1月生效。

修订后的法对2014年法的20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正案的重点是关于国会代表、国会代表代表团、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委员会的规定。

关于国会代表

关于国会代表的地位、作用和任务的规定基本上没有改变。修订后的法律在2014年法律第22条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国会代表公民身份的标准。

因此,现在的国会代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人民和宪法,为人民富强、国家强大、民主、公平和文明的目标而努力进行革新事业; (二)具有道德品质,勤勉、节约、清廉、热心公益、无私奉献、遵纪守法;有精神和决心与腐败、浪费和一切官僚主义、专横、独裁和其他非法行为作斗争; (iii) 具备所需的教育和专业资格,并具有履行国民议会代表任务所需的充分能力、健康状况、职业经验和声望; (四)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取信于人民群众; (五)有条件参加国会活动; (vi) 拥有单一公民身份,即越南公民身份。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从第15届国会起,专职国会议员人数必须占国会议员总数的40%以上,而不是目前规定的35%。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修改法的新规定,兼职国会代表可以登记参加全职国会代表会议,讨论他们关心的问题。

关于国会常务委员会

为确保遵守国会的运作原则和报告制度,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关于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并以多数票作出决定。其章程和决议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或通过。年终国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向国会代表提交工作报告。各级立法机关最后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其任期内的工作报告提交国会审议和讨论。

与2014年法律相比,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多项任务和职权。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和批准国会代表代表团中专职国会代表的人数和名单。

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在国会每届会议之前召开专职国会代表会议,对提交国会的项目、方案和报告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修改后的法律还增加了国会常务委员会对专职国会代表的干部管理、国会代表执行任务的情况以及国会代表、特别是专职国会代表履行职责的权利、政策和其他条件的权限。

关于国民议会民族委员会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