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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EPR——有效的环境保护机制

2020年环境保护法和详细说明该法的法令草案均规定生产商和进口商有责任回收和处理其废弃产品和包装,旨在在越南应用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这一机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得到广泛和成功的应用,回收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循环利用和最有效的处理,从而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核心摘要:2020年环境保护法和详细说明该法的法令草案均规定生产商和进口商有责任回收和处理其废弃产品和包装,旨在在越南应用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这一机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得到广泛和成功的应用,回收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循环利用和最有效的处理,从而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生产商和进口商有责任回收和处理其废弃的产品和包装

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54条和第55条)以及详细说明该法的法令草案(第七章)都规定了生产商和进口商回收和处理其废弃产品和包装的责任,旨在在越南应用生产者延伸责任(EPR)机制。这一机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得到广泛和成功的应用,回收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循环利用和最有效的处理,从而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因此,EPR是一种将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1]延伸到使用后阶段的机制,旨在在其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对其进行收集,可以在处理前进行分类,主要是回收利用[2]。

在越南,EPR最初是在2005年[3]和2014年[4]环境保护法中触及的。然而,他们的指导文件只明确了要收集、回收和处理的废弃产品和包装,以及确定生产者设立收集地点的责任和消费者的责任。他们未能提供强制回收率和回收规范,也未能建立有效、平稳运行系统的机制。

2020年环境保护法及其指导性法令弥补了上述漏洞。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和/或进口具有回收价值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回收”。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进口含有有毒物质且难以回收或者妨碍收集处理的包装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缴纳经费,支持生活固体废物处理活动。”

因此,具有回收价值的产品和/或包装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有责任按照强制性回收率并根据规定的回收规范收集使用后的产品和/或包装进行回收。例如,笔记本电脑是具有回收价值的产品。按照规定,它们必须按照 X 规格以 20% 的回收率进行回收。生产商 A 一年内以 A 品牌向越南市场销售 1,000,000 公斤笔记本电脑;因此,生产商 A 必须收集 200,000 公斤用后(废弃)笔记本电脑进行处理。该笔记本电脑卷必须根据规范 X 进行回收和处理。

难以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付款,以支持住宅固体废物处理活动。例如,烟盒是吸完的香烟的剩余部分,很难收集和处理;根据规定,生产商和进口商每20支卷烟需缴纳100越南盾。如果生产商B在一年内引进2000万支B品牌卷烟在越南销售,则必须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缴纳1亿越南盾。

责任生产商和进口商的识别

法令草案中确定生产商和进口商的方法

法令草案中规定的生产者被确定为:

- 拥有印在产品、产品标签和包装上的商品标签的组织和个人。例如:Coca Cola Vietnam 公司,其产品带有可口可乐或其在越南拥有的其他标签。

- 连锁超市,使用包装来包装超市销售的产品。

- 电子商务楼层(在越南设有办事处),商业机构使用包裹来包装电子商务楼层上列出的产品,然后交付给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