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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来资产的抵押:概述

1999 年 11 月 19 日关于担保交易的第 165/1999/ND-CP 号政府法令首次承认了对未来资产的抵押。此后,未来资产抵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并显示出其在金融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本文的目的是概述这种特殊类型的收费。

核心摘要:1999 年 11 月 19 日关于担保交易的第 165/1999/ND-CP 号政府法令首次承认了对未来资产的抵押。此后,未来资产抵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并显示出其在金融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本文的目的是概述这种特殊类型的收费。

被视为未来资产的资产

根据 2015 年 11 月 24 日第 91/2015/QH13 号民法典(《民法典》)第 108.2 条,未来资产包括: (i) 非形成资产; (ii) 交易成立后主体已确定其所有权的形成资产。该规定基于两个因素来定义未来资产:物质因素(该资产是否已在物质世界中形成)和法律因素(所有权的确立)。因此,判断某项资产是否为未来资产的依据是其形成/所有权状况与合同签订时间之间的相关性:如果该资产所遵循的合同是在该资产形成或所有权建立之前订立的,则该资产就是未来资产。

根据2021年3月19日指导《民法典》有关担保交易的第21/2021/ND-CP号法令(第21号法令)第4.1条,如果专门法律对担保资产、担保措施或执行担保的设立和实施有具体规定,则适用该特别规定 [1] 。目前,只有房地产法律提供了未来资产的定义。它们是2014年11月25日关于房地产业务的第266/2014/QH13号法律(《房地产业务法》)、2014年11月25日第65/2014/QH13号住房法(《住房法》)以及2019年11月25日司法部第07/2019/TT-BTP号通知,指导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附着资产(07号文)。根据这些法律,未来的房地产包括:

正在建设中、尚未测试交付使用的房屋。它们可以是:(i)通过住房项目购买此类房屋的组织或个人拥有的未来获得的房屋,或(ii)在组织或个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未来获得的房屋。

其他正在建设中、尚未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

生产林是由抵押人建立的正在形成或已经形成的人工林或多年生植物,其资产的所有权在抵押协议签订之日后由抵押人建立。

就土地使用权而言,立法者在21号令第10.4条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未来资产担保”。以未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其实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68条和第188.1.a条,土地使用权必须建立证书才能成为交易标的。因此,国家划拨或租赁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办证(办证时间较长)的,信用机构不能接受其作为担保。

未来资产只能质押,不能质押。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民法典》第295.2条规定,“担保财产必须能够识别”,这被视为押记协议生效的条件。这一条件可能意味着,如果将未来资产作为担保,则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确定该资产的所有权将在未来形成。这一认识符合未来资产抵押的实践以及专门法律对未来资产的规定。

对于未来资产的形成基础并没有具体的规则来界定,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例如,对房屋建设投资项目中的未来房屋进行收费,依据包括工程档案、经批准的工程技术设计、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家主管部门的土地划拨或者土地租赁决定(《住房法》第148.1.b条)。如果对未来机器进行收费,买方(收费者)和卖方之间必须签订买卖合同。然而,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完全保证该资产在未来的形成,例如,国家收回土地后该资产就不再存在[2]。

第21号令第24条还规定,“担保权人对作为未来形成的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担保资产,自该部分或全部担保资产形成之时起确立其权利。”由此可见,未来资产抵押合同仅在所有权确立后才真正生效。另一方面,主合同通常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由于这些特点,对未来资产的抵押对被抵押人来说蕴含着更多的风险。

掌控未来资产

常见的作为担保的未来动产包括汽车、摩托车、车辆、渔船、机械、设备、生产线、材料、消费品、其他物品等。

如果担保资产是购买资产,则资产的购买和接管将按如下方式进行:最初,买方和债权人(通常是银行)签订信用合同。随后,银行发行债券,买方和卖方通过该债券签署产品的买卖合同。那么,如果该产品依法需要注册(例如汽车),该产品将注册在买方名下。之后,银行接管资产并登记费用,然后将贷款发放到卖方的账户。最后,卖方将资产移交给买方。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时间通常是“财产所有权交付时间”,而不是买卖合同订立时间或资产登记时间。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将作为未来资产附加到该资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