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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刑事诉讼法规定保守青少年个人秘密

越南制定了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目标,并将这些公约的相关条款转化为国内法。本文提供了一些见解,并提出了改进有关此问题的法律的几项建议。

核心摘要:越南制定了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目标,并将这些公约的相关条款转化为国内法。本文提供了一些见解,并提出了改进有关此问题的法律的几项建议。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刑法系

刑事诉讼中18岁以下儿童的人权特别是其个人秘密的保护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规定:“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也不得受到非法攻击。人人有权获得法律的保护,免受此类干涉或攻击。” [1] 此外,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均规定,青少年的隐私权在各个阶段均应得到尊重;不得公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受教育、就业、居住或安全的信息。主管机关应当审慎在大众媒体上发布有关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信息,并应当限制例外情况。

作为上述公约的缔约国,越南制定了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目标,并将这些公约的相关条款转化为国内法。 2013 年宪法包含了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包括刑事诉讼)最好地保护 18 岁以下人士的权利和利益的条款。由于泄露18岁以下人员的隐私信息可能对其身心造成严重后果,2015年《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细则文件均对刑事诉讼中18岁以下人员的保密规定作出了规定。下面笔者想先对这些规定进行一些了解,然后再就此问题提出完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关于保守未成年人个人秘密的规定

2013 年《宪法》[2] 承认《法典》中特别规定的一般人权和 18 岁以下人士的隐私权。根据2013年宪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根据第二章规定的基本原则承认和保护个人秘密,包括保障个人特别是18岁以下人员的住所、私生活、个人秘密、家庭秘密以及刑事诉讼中通信、电话和电报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原则。

根据《刑法典》关于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规定,刑事诉讼中 18 岁以下人员的个人秘密也可以得到保密 [3]。公开审判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刑事诉讼信息获取能力,促进刑事案件公平、公正、全面解决,有利于保障人权,发现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具有重要意义。但在需要保护18岁以下人员或保留其隐私的特殊案件中,法院可以进行不公开审理,但会公开宣判[4]。这一规定很新颖,旨在根据国际少年司法法,在刑事诉讼中最好地保护 18 岁以下的人。该规定在该法第423.2条中明确:“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保护未满18岁的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法院可以决定进行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由家庭法庭和未成年人法庭管辖的一名或一名以上诉讼参与人未满十八岁的刑事案件的指导性通知(02/2018/TT-TANDTC)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5]。然而,该通知仅具体规定了针对 18 岁以下受害者的不公开听证会的情况。对于 18 岁以下的被告,法院(首席法官)可以决定举行公开或不公开听证会,无论他们是否提出要求。

该法还以《儿童权利公约》和《北京规则》为基础,规定了针对18岁以下人员进行刑事诉讼的原则,包括保守个人秘密的原则[6]。更具体地说,在刑事诉讼中,诉讼进行机构和个人以及诉讼参与者有责任保护18岁以下人员(包括受害人和被告)的隐私,以确保他们未来的健康发展。

2005年6月2日中央政治局第49-NQ/TW号决议要求,在法院门户网站上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要求法院逐步公开判决、裁定,保障公民获取法律信息的权利,方便人民对法院审判的监督[7]。但对于涉及未满18岁人员的案件,为保守其个人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03/2017/NQ-HDTP号决议第四条规定了不得公开的法院判决、裁定,包括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和事项、涉及未满18岁诉讼参与人、含有未按规定加密的个人、家庭秘密的案件和事项的判决、裁定。

总之,《守则》及相关法律文本在不同层面上承认和保障对18岁以下人员个人秘密的保护。该法规定了基本原则,为其他有关保护参与刑事诉讼的18岁以下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的制定和适用提供指导。更具体地说,该准则和指导文本为特殊案件提供了不公开听证会,以通过保守个人秘密来保护 18 岁以下的受害者和被告。

现行保守未成年人个人秘密规定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有关保护 18 岁以下人士隐私的守则和子法律文件暴露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缺陷。

首先,《刑法典》第414条应增加具体规定,指导保守未满18岁的人的隐私原则,具体如下:“在刑事诉讼中,诉讼进行的机关和人员应当保守未满18周岁的人的个人秘密。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收集、提供、公布或者泄露未满18周岁的人的个人秘密。违反保守未满18岁的人个人秘密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依法。”立法者应根据这一原则的内容,制定具体规定,以务实、统一的方式细化这一原则。

其次,由于《刑法典》和指导性文本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来切实保障18岁以下人员的隐私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应单独设立有关18岁以下人员的个人秘密保守的制度。从技术上讲,建议采取以下三种方案来保护 18 岁以下人士的隐私:

(i)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关于特殊法律情况下18岁以下人员保护的法案,笔者建议将有关保守18岁以下人员个人秘密的所有条款纳入该法案的单独章节或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