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封建时期,越南家庭关系不仅受儒家原则的约束,而且受基本道德的约束,确立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准则,并肯定了家庭关系的规则。孩子们对父母、祖父母要孝顺,兄弟姐妹要互相克己、利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道德与儒家原则的和谐结合,形成了越南人民的传统家庭文化。越南封建法律将传统道德制度化,规定了家庭成员的具体义务和禁止违法行为的措施。本着确保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家庭和社会弱势成员的平等、自由和人权的精神,越南封建法律在这方面的价值和局限性得到继承和废除。
越南封建法律下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在儒家思想下,父母必须自强不息,才能管理好家庭事务。这是他们的首要职责。父母只有彼此和睦相处,才能成为幸福家庭的坚定支柱。 《洪德善政书》引用了这样的指示:“父母要磨炼自己管理家庭事务,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1]和“父母必须给孩子吃和穿”(第36条)。 “父母教育子女,必须忍耐,不及则责。子女叛逆,其父受罚;子女盗窃、盗窃,其父降级;子女进士,其父加爵”(《民法》第37条)。
就子女而言,有义务尊敬、孝顺父母,赡养父母,不能让父母陷入贫困,也不能强迫父母辛苦劳作 [2] 。封建法律将不孝行为视为犯罪。 《越南皇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孝罪包括侮辱祖父母或父母;让残疾的祖父母或父母独自生活;为已故的父母哀悼时结婚;隐瞒或谎报祖父母或父母的死亡”(第2条)。通过定义不孝行为,越南封建法律阐明了子女对父母的具体义务。根据洪德天正秋的说法,当父母生育子女并确立地位时,子女有义务“尊重和抚养父母,无论他们是高官还是平民”,并且“不得因贫困而忘恩负义”[3]。如果犯罪分子的父母年老体弱,无人依靠,封建法律允许他取保候审,以照顾父母。黄越禄乐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罪犯被判处流放苦役,但父母年老体弱,无人照顾的,改为重杖一百下[4],并允许保释出狱照顾父母”。
当父母去世时,孩子们必须深切哀悼并祭拜他们。洪德天正秋在第四条中写道:“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很重,因此,出嫁的女儿要为已故父母服丧一年。此外,三年内禁止结婚、生育、庆祝活动、佩戴金银珠宝或穿着艳丽的衣服。违反这些规定的,将被指控不孝罪”[5]。
按照儒家的道理,孩子的身体是父母造成的,孩子的身体是父母造成的。因此,当父母被定罪时,孩子们可以承认父母所犯的错误。 《国朝刑法》第38条规定:“子孙为其父母、祖父母受鞭笞、重木刑者,减一等刑”。
夫妻关系
越南的封建法律还规定了家庭婚姻关系的基本儒家要求。 1663年初颁布的一项关于官员道德的皇家法令要求“夫妻互爱互敬”[6],以创造家庭和睦。然而,越南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是父权制,妇女的权力由父亲传给丈夫[7],因此,丈夫在家庭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他们有义务管理家庭,“低头照顾妻子和孩子”(《洪德天正秋》第160条);当妻子犯错时惩罚她们。
同时,妻子们必须遵守三从原则(未婚从父,结婚后从夫,夫死从子)和儒家道德标准,越南封建法律中规定了同居、忠诚、丧丧等义务……违反这些义务的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黎青统国王在《二十四训谕》中说:“女子有义务顺从丈夫,不可仗着父母的财富,对公婆表现出唯我独尊的态度。违反此者,自己的父母也会受到惩罚”。或者,如果妻子告发她们的丈夫,她们将被判犯有十大重罪之一。 《国朝兴隆法》第321条规定:“根据《黄越法典》第108条,抛弃姻亲家庭的合法妻子或妾将受到苦役或100重木打。家庭和谐被视为建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取决于妻子的行为。”
封建法律将儒家伦理规则制度化,以保护道德原则。 《洪德天正秋》第九十六条规定:“兄弟之间必须相亲相爱,不得受妻子怂恿,损害血肉亲情,诽谤家庭”。黎青宗国王的《二十四还孝》中也说:“一家之兄弟,应当彼此相亲相爱,和睦邻里,以礼廉修身;如果违背长兄的劝告,就要受到鞭笞的惩罚,甚至报请官吏裁决”[8]。
与儒家规则不同,越南封建法律只提到义务和行为,而没有规定父母和子女履行义务时的态度。这表明儒家原则与越南道德相结合时变得更加灵活。此外,将道德标准制度化到父母和子女的行为中,证明了越南道德与封建法律的和谐结合。
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
越南的封建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同家庭成员的义务:父母有教育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听从父母的话;妻子有义务忠实并崇拜她们的丈夫;丈夫有照顾妻子和孩子的义务;哥哥姐姐必须保护弟弟妹妹,而弟弟妹妹又必须尊重哥哥姐姐。违反规定的家庭成员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