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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许可

明年初起施行的2020年环境保护法,在环境许可方面有重大变化。据此,环境许可证结合了现行法规规定的个体环境许可证的内容,将作为此类许可证的替代品。

核心摘要:明年初起施行的2020年环境保护法,在环境许可方面有重大变化。据此,环境许可证结合了现行法规规定的个体环境许可证的内容,将作为此类许可证的替代品。

将于明年初施行的2020年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在环境许可方面有重大变化。据此,环境许可证结合了现行法规规定的个体环境许可证的内容,将作为此类许可证的替代品。

本法规定,环境许可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向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颁发的文件。该许可证允许其持有人向环境排放废物、管理废物或进口废料用作生产材料,但要求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条件。为方便行政改革,该法取消了2014年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类环境许可,如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证明、废水排放许可证、进口废物环境保护资格证明、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危险废物源登记簿、工业气体排放许可证等。此前,此类许可证根据不同国家机构制定的单独程序适用于单个项目,而这些机构没有有效的协调流程来解决此类程序。

需要取得环境许可证的对象

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投资项目在正式投产前向环境排放废水、粉尘或者废气,并需要进行处理或者排放按照废物管理规定管理的危险废物的; (ii) 2022年1月1日前开业且符合上述第(i)项所列项目环境标准的投资项目、集中生产、经营和服务场所及区域、产业集群。其中,第(一)项所列项目属于公共投资法规定的紧急公共投资项目的,可免征环境许可。

授予环境许可证的权限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资源环境部可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结果已核准的、位于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单位或者尚不能明确省级人民委员会行政管理职责的海域的上述项目颁发环境许可证。进口废料用作生产材料的企业以及提供危险废物处理服务的企业也须获得该部的许可。

同时,国防部、公安部可以对涉及国防、安全国家秘密的投资项目和设施颁发环境许可证。

除属于上述三部委许可范围的项目外,省级人民委员会可以对下列项目颁发环境许可证: (一)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第二类投资项目; (二)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位于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单位的第三类投资项目; (三)本法第39.2条规定的经省级人民委员会、部委、部级机关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审结果的项目。

区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对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属于上述情形的项目颁发环境许可证。

根据该法,环境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0年。但对于第一类投资项目,环境许可证有效期缩短为七年,本法施行前已开始运营且符合第一类投资项目环境标准的生产、经营、服务集中场所或者区域、产业集群也同样适用。

环境许可证将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服务集中场所或者区域、产业集群的环境保护活动进行检查、审查和监督,以及投资项目、场所业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