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国会刚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若干条款修正案》,旨在满足CPTPP关于采取法律行动保护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业产权的要求。
国会司法委员会
越南国会(NA)上个月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生效。国会在一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这些修订条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履行越南在《全面且先进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的承诺。下面我们来看看该法旨在满足CPTPP关于主动提起法律诉讼保护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业产权的要求的条款。
CPTPP对工业产权保护的要求
CPTPP第18.77.6.g条规定:“各缔约方允许其主管当局自行采取行动,对本条第1至5款规定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而无需第三方或权利人提出正式投诉,这些行为包括故意假冒商标、盗版版权或相关权、故意进出口假冒商标商品或盗版版权商品、故意进口和在国内使用标签或包装以及未经授权的行为。电影作品的复制。”
此外,第18.30条规定,双方承认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或特殊制度或其他法律手段得到保护。
根据越南刑法第226.1条,可受到刑事处罚的工业产权客体包括目前在该国受保护的商标和地理标志。
但在刑事诉讼方面,只有在被侵权人(受害人)提出请求时,主管机关才可以对刑法第226条规定的侵犯工业产权罪提起刑事诉讼[1]。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越南注册保护的任何越南或外国商标或地理标志受到侵犯,如果希望通过刑事司法机制获得保护和执行,其所有人必须提出提起刑事诉讼的书面请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该法第155.1条和第157.8条与CPTPP的相关规定不一致[2]。然后,它建议国会修改第 155.1 条,将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从只有在受害者请求时才必须提起刑事诉讼的犯罪类别中删除。此举旨在确保与允许主管当局自行采取法律行动而无需第三方或权利人根据 CPTPP 正式投诉的规定保持一致 [3]。
尽管一些国会议员认为CPTPP的要求仅限于保护商标,因此越南应修改该法典中仅涉及商标的条款,搁置地理标志,并尊重受害者请求提起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4],但国会仍然投票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修改建议。因此,自该法典修订条款生效之日起,主管机构可以对侵犯在越南注册保护的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而无需侵权方提出此类法律诉讼的请求。
守则条款修订的影响
在越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标商品的仿制和假冒已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这一问题的猖獗破坏了公平竞争,损害了守法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事实上,根据职能机构的评估,几乎所有正品产品都面临着被仿冒或假冒的风险[5]。例如,国内市场上带有著名地理标志“Nuoc mam Phu Quoc”(富国鱼露)的产品高达80-90%是假冒产品[6]。
相反,商标、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处理结果仍不理想。自《守则》施行之日(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全国侦查机关仅立案侵犯工业产权刑事案件19起,其中商标侵权9起,地理标志侵权无一起。
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知识产权法》未能使地理标志所有者充分行使其权利。例如,根据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允许三类单位行使地理标志注册权:(一)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的组织和个人,(二)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的组织和个人的集体代表机构,(三)地理标志所在地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地理标志登记权。因此,所有这些实体均可根据该法第 155.1 条要求对侵犯地理标志工业产权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但现实中,地方行政部门从未履行过参与刑事诉讼保护被侵权地理标志的责任,而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也很少重视保护或难以发现侵权行为。即使他们意识到他们和许多其他实体普遍使用的地理标志受到侵犯,他们也并不完全愿意要求对侵权者提起刑事诉讼[7]。
此外,将侵犯工业产权行为确定为必须根据受害人请求提起刑事诉讼的犯罪行为之一[8]已不再合理。这种争论的原因有很多。首先,侵犯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业产权的行为,不仅破坏经济管理制度,对商标和地理标志权利人的财产和商业信誉造成损害,而且直接损害仿冒商品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其次,该犯罪的受害人不仅是商标权人、地理标志权利人,也是消费者,仅允许商标权人和地理标志权利人请求提起刑事诉讼,对于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来说是不合理的。第三,该规定可能会妨碍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外国商标或地理标志造成损害的越南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处理将取决于外国商标或地理标志所有者是否要求越南主管诉讼机构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