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TER
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强化宪法防御机制

现行宪法辩护机制暴露出诸多局限性,运行不规范、质量低、效果差。由于违宪的法律文件和行为的存在,保障宪法在法治国家至上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本文分析了需求并提出了加强这一机制的一些建议。

核心摘要:现行宪法辩护机制暴露出诸多局限性,运行不规范、质量低、效果差。由于违宪的法律文件和行为的存在,保障宪法在法治国家至上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本文分析了需求并提出了加强这一机制的一些建议。

Associate Prof. Dr. Tao Thi Quyen [1] and Ha Hai Binh [2]

党的决议精神对宪法保卫机制的要求

宪法保卫机制是由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构成保卫宪法、预防和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的系统。

越南宪法辩护机制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不仅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组织和运行原则,而且维护了法治国家宪法辩护的普世价值。根据越共十三大决议精神,巩固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宪法防御机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确保宪法辩护机构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

宪法辩护机构是宪法辩护机制的关键。为了使这一机制有效运行,该机构必须在国家机器中保持独立于其他机构的地位,并按照自己的职能和任务运作。

捍卫宪法是一项特殊的法律政治活动,其目的和内容特殊。与一般的执法活动相比,宪法保卫的意义更加崇高和深刻,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的主权、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法律基础和社会永恒而崇高的价值观。宪法保卫的内容不仅包括单纯的法律性质的活动,还包括政治性质的活动。因此,为了开展此类活动,宪法辩护机构必须相对独立于其他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机构。 “越南独立宪法辩护机构的出现无疑有助于增强国家和公民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意识,宪法承认和保护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将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3]。

二、确保宪法辩护制度的同步性、一致性、明确性

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防御体系由同步统一的原则和规范组成,规定了宪法防御机制的目标和方向,为建设和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3年宪法第2.1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是依法治国、民治、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奠定了法治国家和宪法防御机制的首要指导思想。因此,宪法确定了指导和管理国家一般活动、特别是宪法保卫活动的其他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第2.2条);根据宪法和法律组织和运作,保证宪法的最高效力(第一百一十九条);尊重、保障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第十四条); “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委托给国家机关,它们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第2.3条)。这些政治法律原则在宪法辩护制度中发挥着绝对重要的作用,它为宪法辩护活动的目标指明了方向,指导了宪法和法律文件中关于宪法辩护的其他规定的内容和体现方式。

为了规范宪法辩护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需要有一个法律文本来界定宪法辩护机制。 2013年宪法第119.2条规定:“宪法的捍卫机制由法律规定”。此类法律应将有关这一机制的宪法原则和规定制度化和具体化。宪法保卫活动的内容应当涉及综合性问题;宪法辩护机构的职权、设立方式和组织机构;接受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开展宪法保卫活动的方法、形式和程序;宪法辩护机构对违宪者采取的法律措施。

三、宪法辩护机制的运行方式必须适应宪法辩护机构的性质、职能、任务和管辖范围

捍卫宪法活动应以特殊模式开展,以达到捍卫宪法的目的,彰显越南宪法捍卫机制的特殊重要作用。这种模式还必须符合宪法辩护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能、任务和管辖权。此外,由于公共当局可能会实施违宪行为,适用的处罚应涉及法律和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