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关心和保护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合法权利,是越南党和国家自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诞生以来的一贯政策。在保障和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不懈努力已取得巨大而实际的成果。
关心和保护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合法权利是越南党和国家自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诞生以来的一贯政策。
保障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丰硕的务实成果。
越南推出的性别平等政策与时俱进。
1945年9月2日,胡志明主席宣读了宣布越南民主共和国诞生的《独立宣言》后,越南第一部1946年宪法规定了性别平等。宪法第九条规定,男女在各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959年宪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妇女的权利和义务,强调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平等。
1980年宪法在将妇女权利纳入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对妇女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
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年满二十一岁的公民,不分性别,均可当选为国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的成员,这是中央和地方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提高妇女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发展妇女的事业,帮助妇女提高社会地位。
劳动政策规定,同工同酬的男女同工同酬,女性产前产后可全额享受产假。
1992年宪法经2001年修改补充,保留了上述规定。
为落实宪法规定,越南于2006年颁布了《性别平等法》,对妇女权利作出了更加充分、具体和全面的规定。
其他法律和法律文件也体现了宪法的规定,特别是《社会保险法》(2006年和2014年)、2006年《居住法》、200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婚姻家庭法》(2000年和2014年)等。
2013年宪法对妇女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人权和包括妇女在内的公民权利。
法律规定强调妇女在就业、工作安排、退休等方面的平等和优先权利,帮助妇女证明自己的能力,规避职场、家庭和社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