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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妇女的保护[1]

目前,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作为越南刑法的唯一渊源,明确表达了国家保护妇女的政策,并将保护妇女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内法。

核心摘要:目前,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作为越南刑法的唯一渊源,明确表达了国家保护妇女的政策,并将保护妇女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内法。

在越南,刑法对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的保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待:(i)当犯罪受害人的权利受到犯罪严重侵犯时,保护其人权;(ii)保障受到国家实施最严厉强制措施(即处罚)的罪犯的人权。显然,刑法对侵害妇女权利的犯罪行为有严惩的规定,但对女性犯罪者的处理和处罚也规定了特殊的宽大和减刑政策。

目前,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刑法典》)作为越南刑法的唯一渊源,明确表达了国家保护妇女的政策,并将保护妇女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内法。

保护犯罪受害者的妇女

广义上的犯罪受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人身、精神、财产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个人、机关、组织或者社区。本文涉及狭义的犯罪受害者,例如遭受刑事损害的人。

犯罪受害者不被视为刑事司法中人权的中心主体。他们是刑事司法的被动受益者,因为刑法直接管辖国家与因犯罪事件发生而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者或商业法人(企业犯罪者)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然而,犯罪受害人需要刑法的关注和保护,“因为他们因犯罪而造成的初次损害,以及因犯罪而可能造成的或因程序环境和公众反应而造成的二次损害,如果他们在诉诸司法过程中受到刑事司法机构的忽视或不尊重的话。” [2]

该守则已将关于妇女和保护她们作为受犯罪影响的主体的权利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内法。除了普遍人权受到保障外,妇女还享有以下几组权利:孕产权、性别平等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性自由权;和婚姻自由的权利。据此,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可以作为犯罪认定因素、刑罚加重因素或者刑事责任加重情节处理。

保护妇女母性

妇女的特殊人权之一是母性保护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2条明确规定:“母亲在分娩前后的合理时间内应当给予特别保护。”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的许多条款也规定了保护母性的特别措施的要求。

就国内刑法而言,该法首先在第316条中将非法堕胎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相应地,未经卫生部或省级卫生部门许可实施堕胎手术造成人员死亡或对孕妇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

除了将非法堕胎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外,该法第52.1.i条还规定“对孕妇实施犯罪”是适用于所有犯罪的一般刑事责任情节。此外,以怀孕为由对妇女实施犯罪,也是该法规定的所有犯罪类别适用的众多犯罪构成要件的刑罚加重情节。与1999年刑法相比,该法扩大了以怀孕为由实施犯罪情节加重处罚的犯罪范围,同时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怀孕,以便统一适用。

该法关于保护妇女孕产权的一项新颖规定是,第187条将组织商业目的代孕行为定为犯罪。商业代孕是指妇女同意采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方式代孕他人生育子女,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安排。代孕组织者是指通过为当事人会面创造条件并进行谈判和安排,或者为代孕的履行提供支持,以最终谋利和谋取私利为目的,帮助意向父母和代孕者进行代孕的人。以商业为目的组织代孕的行为,是一种利用女性身体赚钱的非法行为,是对代孕女性尊严的不尊重,使代孕女性不愿意履行母亲的职责。因此,该法有必要将这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以保护妇女的生育能力免遭剥削。

保障妇女性别平等权利

妇女的性别平等权也可以称为两性在某些领域的公平待遇。然而,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女性和男性。因此,性别平等或妇女性别公平可以理解为基于妇女的自然功能和性别特征而公平对待妇女。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面,该法不仅删除了对妇女不公平和歧视的条款,还单独规定了侵犯性别平等权的犯罪行为[3]。虽然与1999年刑法第130条(侵犯妇女平等权利)所称同类犯罪相比,扩大了该罪的范围,将男性也纳入了犯罪受害人范围,并且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出于性别原因”的犯罪动机,但不难看出,该罪的受害主体主要是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