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一直在定期更新,但更深层次的国际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改进,以履行承诺、加强执法并促进研究在生产和商业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建立并定期修订,为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相关问题奠定了基础法律基础。今天,面对日益深入、广泛、全面融入国际一体化进程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确保有效履行国际承诺,推动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经营,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越南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局长
《知识产权法》于2005年由国会通过,并于2006年7月1日生效,随后于2009年和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以下简称《法》),包含统一、同步和透明的规定来规范知识产权问题。该法的颁布是越南建立、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促进和支持创造性活动、开发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公平竞争以及提高越南市场对外国实体的吸引力产生了积极影响。它的规定保证了个人(所有者)和公众(社会)利益平衡的原则,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创意研究、生产和经营提供了强劲动力,为改善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做出了贡献。
该法形成了一条法律走廊,有利于逐步促进投资、贸易、开发、出资、合资、联营、转让和转让知识产权活动。它为国家机关在解决知识产权领域争议或侵权时承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融入国际进程中,该法注重利用国际承诺所允许的灵活性,如设定限制性条件和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适用平行进口、强制许可等。因此,该法真正成为在融入进程中确保国家利益、同时尊重越南所签署的知识产权条约的重要法律工具。
目前,该法基本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基本条约规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体现在保护对象类型、保护标准、权利内容和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机制和知识产权建立程序等多个方面。
在2016年之前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例如越南与智利、韩国、欧亚经济联盟等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越南承诺的大部分知识产权义务参照TRIPS协定中规定的义务。只有少数协议规定了比TRIPS协议更高或更详细的具体义务,但其条款要么符合越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么主要是非强制性的,只需要缔约方努力执行。
然而,经过15年多的实施,该法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局限性。
首先,著作权及相关权转让合同中对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情形中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和相关权人的规定不够完善。
其次,现行规定尚未形成激励措施,鼓励直接创造、利用和传播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布图设计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技术的确立、利用和转让过程,从而导致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布图设计的商业化受到限制。
第三,关于著作权及相关权登记、工业产权设立程序的规定不明确、不完整。至于著作权及相关权的登记程序,对于网上登记的档案构成以及办理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没有规定。在工业产权设立登记程序方面,多项规定复杂且不合理,导致工业产权设立申请审查拖延。
第四,该法未能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均衡。
在版权及相关权领域,该法一方面规定了使用已出版作品无需征得许可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报酬的情况,但另一方面没有涉及图书馆利用和使用这些作品的情况。此外,也没有明确规定将已出版的作品,特别是音乐作品,以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形式用于商业目的,无需获得使用许可,但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报酬的情况。
就工业产权而言,执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以确保充分和平衡的保护水平,例如评估发明新颖性的原则;可能需要宣告发明和实用解决方案专利无效的情况;此外,还有不少问题仅在该法中原则性地提及或仅在法令、通知中予以细化,给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