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本文分析了2015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障女性受害人权益的规定,并提出了符合国际法和越南法律条件的加强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的解决方案。
河内法大学刑法学院
关于保护女性犯罪受害人的刑事诉讼条款
作为受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妇女享有 2015 年《刑事诉讼法》(《刑法》)第 62 条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中,有一些旨在保护女性受害人的针对性别的权利,例如请求对强奸罪[1]或强迫性交罪[2]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有权要求女警官作为检查员或观察员在场检查受害者身上的痕迹,以寻找犯罪痕迹或对解决刑事案件重要的其他痕迹,而不对其名誉、尊严或健康造成损害。然而,仍然缺乏基于妇女的生物学和社会特征的优先权利的规定。
首先,该法典没有规定允许妇女在健康、生命、荣誉或尊严受到此类犯罪侵害的情况下,特别是性侵犯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求女警官接收她们的犯罪报告或举报[3]。
该法还缺乏一项规定,要求收到有关涉及女性受害者的犯罪举报信息或举报的官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性侵犯案件中,即使没有提起刑事案件,也要为受害者保守个人秘密。
其次,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要求女性侦查人员在场接受女性被害人的陈述,或者允许女性被害人向女性侦查人员提供陈述。这是一个缺点,因为女性警官参与听取陈述可能会帮助女性受害者感到安全,并且比在男性调查员面前做涉及敏感细节的陈述更容易。
该守则也没有提及在听取女性受害人陈述时必须有医生或精神科专家在场,以便为受害人,特别是怀孕受害人或正在哺乳新生儿的女性受害人提供心理援助,并协助调查人员在不对其造成心理伤害的情况下听取受害人的陈述。对于有身体或精神缺陷的女性受害者,该守则再次不要求她们的代表在场帮助保障她们的权利。
对于需要专家鉴定以发现其身体上的犯罪痕迹或确定伤害性质以及对其健康或工作能力的损害程度的女性受害人,《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在专家鉴定过程中保障其隐私。其中规定,进行专家评审时,“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请求专家评审人可以参加专家评审,但应当提前告知专家证人”。然而,该守则没有具体说明在哪些情况下妇女只能由女性专家证人和调查员在评估室进行专家评估,除非得到专家证人的允许,否则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在这些房间内,以便最好地保护这些妇女的名誉、尊严或健康。
按照国际法标准,越南刑事诉讼法显然缺乏在取证过程中保护女性受害人权利的专门机制。迄今为止,尚无关于调查人员和调查机构收集证据以确保女性受害者安全和隐私的详细指南。事实上,该国仍然缺乏以女性友好的方式收集犯罪证据的物质设施和训练有素的人力资源,特别是在性侵犯和家庭暴力案件中。
三是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对女性被害人权利保障程序的规定不够。例如,该法典没有规定在此类案件的法庭听证会上采取灵活的方式获取女性受害人的证词[4]。同样,也没有法律文本指导案件中的相关各方,包括性侵犯、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的女性受害者,可以合法地要求法院举行闭门听证会,以保护她们的名誉和尊严。此外,也没有规定,涉及女性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一审合议庭必须至少有一名女性陪审员,帮助被害人出庭作证并回答合议庭的质询。
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鉴于该法缺乏有利于妇女的具体规定,给刑事诉讼中女性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不少困难,笔者建议对该法第145条、第188条、第308条进行补充。
首先,将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补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