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今年6月通过的《电影法》提供了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机制,并明确了从事电影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义务。为电影产业和电影市场的发展,提高电影摄制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促进电影经营活动的良性竞争搭建法律通道。
今年6月通过的《电影法》(以下简称《法》)提供了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机制,并明确了从事电影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义务。为电影产业和电影市场的发展,提高电影摄制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促进电影经营活动的良性竞争搭建法律通道。
该法将于明年 1 月生效,并将取代 2006 年的前身,并于 2009 年、2018 年和 2020 年进行修订(2006 年法)。适用于在国内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越南机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越南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与现行法律相比,该法在电影制作、发行、传播等方面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
该法修改了电影制片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其与2020年企业法及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要求电影制片者与外国合作者合作制作电影或接受外国合作者捐赠制作电影的,应向文化体育和旅游部提交不违反该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事项的书面承诺。
另一个重大变化是为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利用越南背景的拍摄服务的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组成。根据该法第13条,除其他文件外,档案必须包括电影的概要脚本和以越南为背景的拍摄内容的详细脚本,以越南语编写,而不是根据2006年法律要求的整部电影的详细脚本。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越南背景制作电影或由越南机构提供电影制作服务的外国机构将有权根据税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是该法的一项新规定,有助于提高电影摄影师的专业水平,提升国家和越南人民的形象,促进电影摄影、旅游及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国家预算内投资的电影片制作,采取任务分配、下单或者招标等形式。根据2006年法律,唯一的选择是招标。
为便利电影发行投资和贸易,该法未规定电影发行为有条件经营项目。
该法不再要求电影发行企业和其他注册电影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拥有电影院来传播电影。
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持有电影分级许可证或者播放决定书,方可出口电影。同时,电影进口商必须向文化体育和旅游部提交书面承诺,表明拟进口的电影不含有该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引进电影的组织和个人负责人应当对引进传播的电影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有权在网络空间传播电影的主体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有权在网络空间传播电影的主体,包括企业、非企业单位以及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从事电影传播活动的组织。
电影传播者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电影分级条件,才能在网络空间传播电影。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将要求文化体育和旅游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分类。电影传播者在网络空间传播电影前,必须将电影清单及其分类结果报送文化体育旅游部。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对电影分级作出了规定,即第三十二条。相应地,内容分级制度由六个符号组成:K,表示适合13岁以下儿童观看的电影,但须有父母或者成年监护人陪同; P - 适合普通观众的电影,T13、T16 和 T18 - 分别适合年满 13、16 或 18 岁或以上观众的电影,C - 不允许传播的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