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本文中,作者深入探讨了2015年《刑事诉讼法》和2015年《刑法》关于审判18岁以下犯罪人的基本法定原则,并提出了与国际法律实践相一致的更好保障少年司法的建议。
在本文中,作者深入探讨了2015年《刑事诉讼法》和2015年《刑法》关于审判18岁以下犯罪人的基本法定原则以及法院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局限性,并提出了与国际法律惯例接轨的更好保障少年司法的建议。
河内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刑事诉讼法》(CPC)中对少年犯进行刑事诉讼的原则
确保适合少年犯年龄、心理、成熟度和认知能力的友善刑事诉讼;保障未成年犯合法权益和最大利益
友好诉讼程序必须从安排庭审法庭阶段就开始进行,法庭可以是友好法庭,也可以是刑事案件审判室。刑事案件审判室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故意犯罪或者犯罪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及年龄在满14周岁至未满16周岁的被告人,并被控犯有2015年刑法第123、134、141、142、144、151、168、169、170、171、248、249、250、251、252和299条所述特别严重罪行的案件(电脑);以及还涉及 18 岁或以上被告的案件。上述以外的刑事案件将在友好法庭审理,庭审法官可以穿行政服装,不穿法庭服装(礼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28日第01号通知,诉讼进行人和参加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坐位必须在同一层圆桌周围排列,法庭墙壁必须漆成蓝色。在少年司法听证中,少年犯必须坐在其代理人、辩护律师或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旁边。法庭的桌椅必须有办公家具的设计。如果没有合适的法庭,现有法庭将以对被告友好的方式进行装饰。
为了保证诉讼程序适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人员必须是受过培训或者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经验的人员,具有必要的未成年人心理和教育知识。一审合议庭必须有一名陪审员,该陪审员是教师、团委干部或者具有青少年心理方面经验和知识的人员 [2] 。这些规定有利于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得到有效、客观、全面、妥善解决。
未成年犯个人秘密的保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28日第02号通知颁布的《法庭审理组织条例》,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得公开举行,也可以采取有限参加人员、有保安人员的闭门听证方式进行。这一原则有助于高度弱势的少年犯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公众对他们的歧视,因为少年犯审判的首要目标是教育他们,为他们提供成为有用公民的机会。
保障少年犯代表、学校、青年联合会、具有少年心理学经验和知识的人员以及少年犯学习或工作的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诉讼的权利
这些人有权利和义务根据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参加刑事诉讼。参加听证时,他们可以出示证据、文件和物品,要求更换诉讼执行人,提出意见和论据,对诉讼执行人的程序行为和法院裁决提出申诉[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劳动荣军社会部2018年12月21日第06号联合通知,关于适用18岁以下人员的程序,这些代表包括血父母、养父母、监护人[4]以及法院指定的人员。
审判少年罪犯的听证会还要求罪犯就读或加入的学校或组织的代表出席,除非这些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外部障碍而缺席 [5] 。该规定扩大了参加青少年犯罪一审听证会的人员范围,将具有青少年心理学经验和知识的人员也纳入其中,并明确了除特殊情况外,参加听证会的责任。
尊重青少年参与听证会并发表意见的权利
在听证会上,调查结束后,检察官提出传讯。如果没有定罪依据,检察官将不得不撤回全部起诉决定,并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随后,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及其代表可以提供额外的辩护。受害人、当事人及其代表可以提出意见,维护自身权益。被告人有合法权益的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陈述或者补充陈述意见。对于受害人请求提起的案件,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察官提审后陈述或者附加陈述意见。最后,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论点和反驳意见,以澄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