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随着汽车租赁在越南越来越受欢迎,合适的保险概念也逐渐凸显出来。 VCI Legal 合伙人兼银行和资本市场主管 Kent Wong 讨论了可为客户提供的基本和最佳保险方案。
除了个人之外,许多客运公司也为自己的司机提供租赁或汽车共享服务。然而,越南尚未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租赁机动车辆的保险。

大多数基本保险由汽车租赁公司承保并包含在租赁费用中。不过,还是有一些选装套餐,租车人在用车时可以考虑多买一些。
目前,机动车使用者只有一种强制民事责任保险(CCLI)。此类保险不适用于机动车,旨在保护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同时为机动车使用者提供意外风险的财务保障。
2021 年 1 月关于机动车车主强制保险的第 03/2021/ND-CP 号法令也规定了此类用户的 CCLI。机动车使用人,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指定合法使用、经营机动车的个人。保险受益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使用人或者经营人。
对于每辆机动车辆,CCLI 的支付责任必须来自一份保险合同。机动车使用者CCLI证书是机动车使用者与保险公司签订CCLI合同的证明。
综上所述,机动车承租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也视为机动车使用者,并依法成为保险受益人。 CCLI的赔偿范围包括机动车对第三方造成的健康、生命、资产等非合同损害,以及机动车对乘客的健康、生命造成的损害。
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企业必须向受益人偿还受益人已经或者将要向事故受害人支付的款项。受益人死亡或者司法判决无行为能力的,企业应当直接向事故受害人、受害人的继承人(受害人已故)或受害人代表(受害人无行为能力或未满16周岁)直接赔偿。
对于健康和生命保险索赔,每起事故涉及的个人因机动车辆造成的健康和生命伤亡的责任为 1.5 亿越南盾(6,500 美元)。具体的健康和生命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如有)确定每种类型的伤害和伤亡,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只要不超过第 03 号法令附件一规定的金额,应以司法裁决为准。
如果事故完全由第三方造成,则第三方的健康和人寿保险应等于第 03 号法令附件一或协议(如有)规定金额的 50%,但不得超过 50%。
具体资产赔偿/事故根据保险受益人的实际损失和过错程度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责任。汽车造成的事故责任每次事故不得超过 1 亿越南盾(4,350 美元)。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01条的规定,“极端危险源”所有人依法指定占有、使用“极端危险源”的人,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但“极端危险源”所有人与受让人占有、使用人有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无逃避赔偿的其他协议的除外。
一些协议的例子包括: 规定承租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协议;双方同意共同赔偿损失;或同意业主先赔偿损失,承租人再将赔偿金额退还给业主。
“极端危险源”的所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让他人占有或者使用“极端危险源”造成损害的,所有人必须赔偿损失。例如,车主明知承租人没有汽车驾驶执照,仍将其占有、使用权转让给其,造成损害的,车主必须赔偿损失。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及其委托的合法占有、使用机动车的人对造成事故都有过错的,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