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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民法典 - 亚洲和欧洲法律的结合

20世纪初,经过几十年的统治,法国殖民主义者计划对包括越南在内的印度支那进行政治改革。在法律方面,他们指导制定了许多新法典,以取代阮朝旧的封建法律。在此期间,他们颁布了十几部新法典,其中包括《Bo Dan Luat Bac Ky》(《北部民法典》),该法典于 1917 年编制,并于 1931 年以顺化皇室名义颁布。

核心摘要:20世纪初,经过几十年的统治,法国殖民主义者计划对包括越南在内的印度支那进行政治改革。在法律方面,他们指导制定了许多新法典,以取代阮朝旧的封建法律。在此期间,他们颁布了十几部新法典,其中包括《Bo Dan Luat Bac Ky》(《北部民法典》),该法典于 1917 年编制,并于 1931 年以顺化皇室名义颁布。

20世纪初,经过几十年的统治,法国殖民主义者计划对包括越南在内的印度支那进行政治改革。在法律方面,他们指导编写了许多新法典,以取代阮朝旧的封建法律。在此期间,他们颁布了十几部新法典,其中包括《Bo Dan Luat Bac Ky》(《北部民法典》),该法典于 1917 年编制,并于 1931 年以顺化皇室名义颁布。

1917 年,印度支那总督颁布法令,成立越南-法国委员会,起草名为“Bo Dan Luat thi hanh tai cac toa an Bac Ky”(适用于东京法院的民法典)的法典。该委员会经过四年的不懈努力,于1921年完成了第一卷,共91条有关人民和财产的条款。1927年,成立了越南法律法规顾问委员会,由多名法国和越南专家组成,研究传统习俗和有关家庭、继承、遗产崇拜部分的规定,帮助补充和定稿该法典,并于1931年正式颁布。

虽然《北部民法典》继承了越南旧法典的许多条款;洪德法典和嘉隆法典,其起草者运用了多种法律起草技巧,采用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瑞士民法典》(1912年)的法典结构、法律形式和内容。它还在其不同于西方和中国法律的特殊规定中反映了许多越南的习俗和做法。因此,该法典被广泛视为法国统治时期典型的越南法典。

《东京民法典》有序言和许多卷,其结构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每卷由许多部分组成,分为章节、章节和文章。

然而,《东京民法典》中出现了某些修改。首先,它分为四卷,而不是《法国民法典》的三卷。其次,《法国民法典》第三卷共20个部分详细阐述了所有权的确立方式,其中包括第一部分“继承”和第三部分“合同和合同义务”。与此同时,越南法典在婚姻和家庭部分之后,在第一卷第十一部分中涉及“继承”,因为越南的继承与家庭密切相关。 《东京民法典》第三卷规定了合同和合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证据的出示方式,而《东京民法典》则另有一卷,即第四卷,关于证据的出示方法,包括在民事案件中接受、评估和使用证据的方式。

因此,《北部民法典》虽然在结构上与《法国民法典》相似,但为了适应当时越南北部地区的适用范围和当地法律文化的特点,做了一些调整。

《东京民法典》采用了欧洲法律的法律概念和类别。国籍、公民身份、证件、出生证明、法人、所有权、占有权、合同等民法概念被引入该法典。特别是,其最后部分“Lexique”定义了守则中使用的法律术语和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其条款。几千年来,越南封建法律的一个主要缺陷是缺乏一般和具体的法律概念体系以及对法理概念和范畴的具体规定。采用《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概念和范畴体系,标志着越南民法特别是《北部民法典》的发展迈出重要一步,为近代越南独立民法建设奠定了基础。

《东京民法典》还适用了法国民法的多项原则。此前,越南封建法律借鉴了中国封建法律的“无法不罚原则”、“徇私原则”、“连带审查原则”、“亲属隐瞒原则”等原则,但并没有正式规定。而在法国统治下,《北部民法典》序言中引入了许多重要原则,包括法律颁布原则、不溯及力原则、无相关法律规定裁判原则、不驳回案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护私人所有权等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国法律所确立的,也是西方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成果。这些原则的采用极大地改变了越南法律。

在具体民法制度方面,《东京民法典》引入了法国民法的所有权制度,这是民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它规定了两种所有权形式:法人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受西方法理学的影响,《东京民法典》还将财产分为两类:不动产和动产。此外,还明确了业主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基本权利。

《东京民法典》中也有与《法国民法典》类似的合同条款。在越南的封建法律中,与合同有关的事务从未被视为独立的机构,而仅以很少的规定进行规范,主要涉及交易、雇用和借款。 《东京民法典》在第三卷中系统地规定了合同事项,从合同的定义到合同当事人的处理,包括那些被认为没有能力签订合同的人,例如未成年人和法律禁止的人。该法规范的其他合同事项包括合同有效性条件、合同形式、无效合同、合同义务等,这些都对越南传统法中的合同进行了重大改革。

关于婚姻和家庭,《北部民法典》载有许多关于婚姻法律程序的规定。越南封建法律主要通过习俗和儒礼来规范婚姻关系,但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规定婚姻申报登记在公民身份簿上的规定。 《东京民法典》第91条规定:“经公民身份宣告结婚并登记后,夫妻关系成立”。

关于离婚,《东京民法典》要求离婚必须在法庭上进行。根据《婚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1] ,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只有在有法律规定的事由之一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准许离婚。此外,该制度中的许多内容都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如婚姻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同意、婚姻财产契约、单方或双方离婚等。

越南封建法律中的继承制度补充了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内容。 《东京民法典》第310条规定:“继承权在遗赠人死亡后立即开始”,而封建法律规定,继承权在父母丧事结束时(三年后)开始。该法典还规定:“继承权从死者最后居住地开始”(第311条,类似于法国民法典第720条)。此外,第313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行为能力,类似于法国民法典第725条;继承人的优先顺序以及继承的法律程序。

保留封建法律的传统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