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现行相关规定对股东诉讼权存在诸多限制。本文对这些限制进行分析,并探讨如何更好地促进股东适当行使这一权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股份公司股东通过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公司和公司管理者的侵害。但现行相关规定对股东诉讼权仍存在限制。本文分析了这些限制,并详细讨论了如何更好地促进这项权利的正确行使。
Nguyen Phuong Thao, LL.D.
越南银行学院法学院
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被视为股份公司(JSC)的真正所有者。然而,由于所有权和管理权/治理权的分离,股东通常不会亲自参与公司的管理和治理。股份公司的管理权属于管理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和个人管理者(董事长、董事和执行官等),以维护股份公司的最佳利益为目的,开展股份公司的日常运营。然而,实际上,股份公司股东并不总是同意管理机构或个别经理的决定,特别是在这些决定可能严重影响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这就是为什么股东必须有一个机制来向公司管理者施加一定的压力,以保护自己和公司的利益。
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有两种,包括以个人或代表股东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一类权利旨在保障股东行使股权所产生的权利,即表决权、查阅股份公司各类文件的权利,以及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要求撤销其决定的权利。第二种权利是因公司职员、董事会成员、董事(公司经理)违反义务而造成股东投资资金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第二类权利。这种类型的诉讼称为股东派生诉讼。要提起派生诉讼,股东必须: (i) 在诉讼事件发生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在整个诉讼和解过程中保持有效股东身份; (ii) 公平、充分地代表股东行使股份公司权利的利益; (iii) 在提起诉讼之前已向股份公司提出要求(例如,要求股份公司采取行动,但公司拒绝这样做)。
企业法关于提起诉讼权的规定及适用限制
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最早于2005年《企业法》中得到承认,并不断发展至今。根据2020年《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该权利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行使:一是对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者终止执行[1];其次,有理由认为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和责任时,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2] 。
在第一种情况下,股东大会的违法决议被认为对股份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时,在某些情况下请求撤销或终止执行该决议的权利是有助于保护股东利益的有效工具[3],无论股东行使该权利的持股期限长短。与2014年《企业法》相比,该法在提起诉讼的权利方面做出了诸多改进,扩大了股东的权利,更好地帮助股东行使权利,保护股东利益免受侵害。
但需要考虑取消股东必须持有普通股总数5%以上才能行使请求法院或仲裁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全部或部分的权利的规定。此举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其免受企业管理者的侵害。
在第二种情况下,股东认为公司管理人员未能妥善履行其义务和责任,给股份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时,可以以自己的身份或代表股份公司向公司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派生诉讼)。 2014年《企业法》和《企业法》均规定了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普通股总数的1%。事实上,恶意提起诉讼的股东可能会寻求其他股东的支持来满足这一要求,这对于防止恶意提起诉讼的作用不大。真正重要的是企业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侵害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该法仅取消了提起诉讼时持股期限必须连续六个月的要求,而保留1%的持股比例的要求,不符合世界各国公司法的通行做法[4]。
关于提起诉讼的法律费用,该法第166.2条规定:“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法律费用,应当计入公司费用,但诉讼被驳回的情况除外。”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股东提起和后续诉讼变得困难,即使此类诉讼旨在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
尽管越南企业法已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东大会的决定,或对公司经理提起诉讼,但实际上,近年来法院受理并解决的股东诉讼数量仍然很少[5]。这是因为,提起诉讼的股东通常很难获得股份公司的信息、账簿、文件、合同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且在经济上无力支付提起诉讼和和解的法律费用(预缴诉讼费和法律咨询费用)。
首先,目前普通股持股比例5%的最低要求仍然较高,特别是对于股东大会决议可能侵犯其利益的中小股东而言。修改该法后,立法者应考虑降低提起诉讼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甚至取消这一要求。当股东取得提起诉讼的证据时,无论其持有多少股份,都应允许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