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亏损企业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诸多弊端,如亏损担保转移税、经营户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虽有修订、补充或颁布,但仍存在诸多弊端,如对亏损的担保转让、企业家庭或个人征税等。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预算的主要周转和社会公平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有不合理的情况;亏损的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40/2021/TT-BTC号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计算原则如下:
“2. 一年内生产经营活动营业额达到 1 亿越南盾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个人应准确、真实、充分地进行纳税申报,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纳税档案,并按照规定对其纳税档案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充分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一年内通过生产和经营活动营业额达到 1 亿越南盾的企业家庭和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数额大确实意味着有利可图的营业额。即使在很多情况下,收入超过1亿越南盾/年,但仍然亏损;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户和个人仍需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注:对于以团体形式开展商业活动的企业家庭和企业个人,每年营业额最高 1 亿越南盾的营业额水平应确定为个人或家庭团体在纳税年度的唯一 (1) 代表(第 40/2021/TT-BTC 号通知第 4 条第 3 款),以确定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个体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虽然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不同,但应纳增值税额和个人所得税额的定义如下:
根据第40/2021/TT-BTC号通知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应纳税额定义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增值税税率
应缴 PIT 金额 = 应缴纳 PIT 的营业额 x PIT 税率
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一个纳税期内产生的含税营业额(应纳税额),包括商品生产和提供劳务活动中的销售收入、加工报酬、佣金和提供服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