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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越南法律规定的死刑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

1982年9月24日,越南加入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那时以来,该国一直在努力保障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核心摘要:1982年9月24日,越南加入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那时以来,该国一直在努力保障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Nguyen Toan Thang [1] , Nguyen Thi Hong Yen [2] and La Minh Trang [3]

世界和越南死刑适用概况

生命权是一项神圣的人权。而且,作为一项最高权利,它得到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正式承认,并在其他重要的人权国际法文书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具体化,如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和《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

与生命权相关的死刑问题已成为许多国家关注的话题,也是国际上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然而,它仍然被不少人保留,特别是那些人口众多的人。近年来,世界各国在实践中看到废除死刑或暂停执行死刑的普遍趋势。

随着法治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出现了一种认为死刑适用不必要、不公正或无效的新思潮。民主文明社会需要废除死刑,以确保人权生命权的有效实现,这一国际共识已经得到国际法的认可[4]。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公约呼吁各国取消或暂停执行死刑,并制定最终废除死刑的路线图。

1982年9月24日,越南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那时以来,该国一直在努力保障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目前,我国仍然对特别严重的犯罪保留死刑,包括毒品犯罪、腐败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生命健康、经济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犯罪、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战争罪等。

在普遍定期审议周期中人权实现情况国家报告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报告的辩护会议上,越南收到了27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提出的11项废除死刑建议。事实上,自成为国际人权公约正式缔约国以来,越南不遗余力完善法律体系,更好保障基本人权。在死刑方面,越南在实施减少可判处死刑的犯罪数量路线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目前从刑法中取消这一处罚并不容易,因为这取决于国家的各种内部因素和条件。

越南关于生命权和死刑的法律

自1946年以来,越南宪法始终将生命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予以承认和保护。然而,直到2013年宪法才首次将生命权及其法律保护作为一项具有完整定义和内涵的宪法原则。该宪法确认“人人有生命权。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违法剥夺生命”。为了落实这一规定以及相关的人权国际承诺,越南不断改变保障生命权的法律制度,修订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更好地保护一般人权,特别是生命权[5]。一般来说,所有版本的刑法都规定死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只有对特别严重的罪行才可以判处死刑。此外,刑法典通过修改,始终遵循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缩小死刑范围的趋势,具体如下图:

人权事务委员会(HRC)关于生命权和废除死刑的建议

人权委员会关于死刑的建议

2017年12月,越南向人权理事会提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施情况第三次国家报告。 2019年3月25日,人权委员会通过了对越南报告的建议。关于死刑,委员会指出,越南对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仍适用死刑,未达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严重犯罪的门槛。

人权委员会向越南作为缔约国提出建议:

(i) 考虑暂停适用死刑,并批准或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