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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新商业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业务法》的大部分内容于一月份生效,被认为是越南法律文书的支柱。

核心摘要:《保险业务法》的大部分内容于一月份生效,被认为是越南法律文书的支柱。

了解新商业保险法的规定
了解新商业保险法的规定

新法律 (LIB) 第 80.1、80.2 和 80.3 条规定了管理层和控制人员的定义。

其中,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的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董事,或者董事会的董事长、委员。亦指董事或总经理、副董事或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以及总会计师、分公司董事、代表处主任、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同等职称。

对于在越南的外国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由主任、副主任、总会计师、专业部门负责人以及外国在越南分支机构的组织和运作规定中规定的同等职称组成。

越南保险/再保险企业和外国分支机构(统称“保险公司”)的控制人员包括控制委员会负责人或控制人、风险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和指定精算师,他们在专业知识上均具有法律独立性。

第八十二条的任职原则之一是,指定的精算师、风险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不得在同一保险公司兼任管理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保险公司兼任。

结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对《保险法》多项条款的具体执行情况,可以理解的是,指定精算师违反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任职原则的,财政部将审议下达暂时停止履行该精算师权利和义务的决定,逾期不遵守规定的,再作出暂停履行的决定。

独立性和信息

当遇到财务紧张、预算或人员限制、或者合格人员短缺的情况时,保险公司可能不得不提出任命一个控制人同时担任两个控制职位的解决方案。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可能会问,第80.3条规定的控制人员中的“专业知识的法律独立性”是什么意思?如果LIB没有禁止,是否允许控制人兼任保险公司的控制职位。

这两个问题考虑了2022年11月起第70/2022/TT-BTC号通知规定的关于保险/再保险企业和外资非寿险、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三道防线模型。

这些问题在适用的法规中似乎没有得到解答。因此,建议即将出台的指导意见予以明确答复,以确保保险公司正确理解和充分合规。

此外,该法第81条规定了适用于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员的条件。因此,保险公司有责任采取及时、适当的行动,审查管理层和控制人员的资格、资历和能力,以及现有的同意协议是否符合适用的法规。

在外包活动方面,第90.2条规定,将与保险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部分流程和操作外包的,保险公司仍应对投保人承担最终的、唯一的责任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在这方面,LIB 对于哪些流程和操作与保险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定义保持沉默。换句话说,就是如何区分与保险业务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流程和操作的指南。

因此,对“与保险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流程和操作”的解释应纳入即将出台的法令和通知中进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