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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和比较法中对担保人的保护

担保是最早出现的安全利益之一,甚至在越南将其编入法规之前就已存在。在司法史上,黎朝(1428-1789)的《洪德法典》被视为法律杰作,至今仍影响着越南人民。

核心摘要:担保是最早出现的安全利益之一,甚至在越南将其编入法规之前就已存在。在司法史上,黎朝(1428-1789)的《洪德法典》被视为法律杰作,至今仍影响着越南人民。

Lien Dang Phuoc Hai, LL.M., [1] and Le Nhu Bao Tran

从比较角度看担保

主要和次要义务

担保是最早出现的安全利益之一,甚至在越南将其编入法规之前 [2] 。在司法史上,黎朝(1428-1789)的《洪德法典》被视为法律杰作,至今仍影响着越南人民。与1812年阮朝嘉隆国王颁布的《黄越律法典》相比,《洪德法典》代表了法国殖民统治时期乃至今天的真正越南习俗,尽管受到中国立法和法律哲学的强烈影响[3]。 《洪德法典》第590条规定:“主债务人潜逃的,保证人只须清偿本金;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有义务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必须像债务人一样清偿,如有违法,处以八十打抢。债务人有子女的,债权人有权追偿”。在这种方式下,担保可以由当事人设立,也可以由法律设立,这可以说是乐朝法律精神的特色。法律规定的担保,如果有子女的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的子女将取代其父母成为债务人。

相比之下,古代法律体系并没有规定父母对子女债务的默认担保,这在东方社会背景下也可以理解,家庭被认为是契约和义务的基础,以族长为代表。因此,家庭的权利和义务是代代相传的,即如果父母负债,则按照“父罪孽深重,子孙后代”的原则,子女要承担责任。

总体而言,一些亮点倾向于保护担保人的权利。从口头上看,债务人逃逸可以理解为不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需要返还全部本金 [4] 。 “债务人”一词被定义为贫困者,而担保人有权承担备用次要债务,因此,只要债务人留下来(尚未破产),担保人就不承担责任。进一步分析表明,如果债务人有子女,担保义务就会提高,除非债务人的子女(及孙子女)无法履行[5]。立法的政策目标是将保证人视为“后备”债务人,这向前迈进了一步,更接近当今发达民法典所规定的保证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古代法律通过义务范围为担保人提供了更大的保护。根据《洪德法典》,如果贷款协议对此没有明确条款,债务人将仅承担部分本金,并且不会提高利率。特别是,在没有明确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仅限于委托人。

在殖民时期,1931年《北越民法典》(《1931年民法典》)、1936年《中越皇家法典》(《1936年民法典》)、1883年《交趾支那法典概要》以及判例法的做法都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6] 。最初,1936 年《民法典》第 1499 条对保证人的保护有一些重要的规定。保证人在被要求履行保证义务时,无需主动援引其作为次债务人的地位,但法院在收到受益人的请求后,会将保证人置于备用债务人的地位,例如:(i)将债务人纳入案件并启动强制其清偿债务的程序; (ii) 在处理担保人资产期间,采取措施防止担保人资产分散[7]。 1931年民法典中,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然后自行执行(1931年民法典第1317条)。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其债务,则保证人必须支付未清偿的部分(1931年民法典第1318条)。

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保证义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有权接受连带保证人的出资。另外,保证人在主债关系中享有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这是债权人对担保物和其他某些权利的代位权。代位权被认为是衡平法理论中的一项原则。这是为了避免保证人不当得利而制定的原则[8]。根据代位原则,保证人可以代替债权人请求债权人行使与债权人类似的权利。代位权将通过债权转让而被视为债权人[9]。代位后,保证人将完全取代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及担保财产有关的债权人。

在越南,这一规则在当代民法典中得到承认。一般而言,民法典均承认保证人履行被保证义务后的代位求偿权。具体而言,任何已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担保人均可享有债权及其所附的担保权。

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在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范围内追偿;此外,担保人还可以收取相关费用。根据1931年《民法典》第1321条和1936年《民法典》第1503条,代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强迫债务人偿还其已支付的金额,以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有时还包括赔偿。

现代越南法律对担保人的保护

作为连带义务的担保义务

在越南,担保被视为《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权益之一。保证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被理解为由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向债权人(称为债权人)做出的承诺,如果债务人(称为主债务人)到期且主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错误,则代表债务人履行任何债务(2015年民法典第335.1条)。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担保关系被视为对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为有担保债权人(受益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