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22年《无线电频率法》若干条款修改法(以下简称《修改法》)旨在严格管理,合理有效配置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营造电信领域良性竞争环境。
修订后的无线电法对2009年无线电法49条中的23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3条,重点解决了频段总体规划、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无线电频率使用收入、无线电操作人员培训和颁发无线电操作证书、有害干扰处理、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登记与国际合作等主要问题。
频段总体规划
根据修订法,频段总体规划是指针对每一类无线电通信系统将频段划分为一个或多个频段块,并将这些频段分配给一个或多个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总体规划。对于为公共陆地移动电信系统规划的频段,其分配必须考虑一个组织被许可在规划的频段或给定频段组内使用的总频段宽度的最大限制。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在越南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和无线电波器具的制造和进口以及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无线电频率总体规划,除非在无线电频率总体规划之外允许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特殊情况。这些案例包括将无线电频率用于展览、测量和测试、研究或测试新技术的目的,以及在国际活动或国际会议上使用无线电频率。信息通信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对未列入无线电频率总体规划的无线电频率和设备的使用进行许可,并规定使用条件。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办法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采取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拍卖、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资格主体审查、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直接许可三种方式发放。
第一种方法将适用于(i)用于建立公共陆地移动电信网络的频段; (ii) 建立其他公共陆地电信网络的频段和频道,由总理根据信息和通信部长的提议决定。
当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大范围应用新技术或吸引新的组织参与市场以促进电信活动竞争时,适用上述情况(i)和(ii)所述的频段和频道。总理将根据信息和通信部长的提议决定通过这种方法获得许可的频段和频道。
最后一种方法适用于上述情况之外的频段和频道。但是,如果(i)此类频段和频道用于测试电信网络和服务的目的,或者在非无线电频率总体规划允许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特殊情况下,(ii)在紧急状态下授予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或重新授予许可证,或(iii)在特殊情况下,向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安全的国有企业授予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许可证,则该方法将适用于这些情况经济发展的目的与国防和安全任务的执行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