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矿产司司长阮长江接受《自然资源与环境》在线报纸《Tai Nguyen & Moi Truong》的采访,介绍了制定《地质矿产法》的紧迫性以及该法草案的新要点。
您如何评价2010年矿产法的实施情况?
2010年颁布并实施的2010年矿产法被认为是国家矿产管理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经过十多年的实施,矿产法律文书体系已基本完善,为提高国家管理有效性、发展矿业作出了贡献。矿产普查评估取得许多显著成果,增加了国家矿产储量。采矿业对石油和天然气、煤炭、水泥、钢铁、化工和铝等重要经济部门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仍存在不足和不足。这些可以在矿产规划的机制和政策、未开发矿产的保护以及矿产开采地和人民的利益中找到。
虽然《规划法》等多部新法律已颁布,但《环境保护法》、《投资法》、《矿产法》等多部法律尚未进行相应调整。有必要对2010年矿产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后,根据2022年9月27日签署的第126/NQ-CP号决议,修订后的2010年矿产法将被称为地质矿产法。)
对于消除2010年矿产法缺陷、制定新的地质矿产法,有关部门有何建议?
2010年,在颁布2010年《矿产法》的同时,还发布了关于2020年矿产和采矿业战略方向(2030年愿景)的第02-NQ/TW号政治局决议。 《地质矿产法草案》是在2022年2月中央政治局发布第10-NQ/TW号决议后制定的,提出了到2030年地质矿产采矿业的战略定位,面向2045年的愿景。这是2010年矿产法修改补充非常重要的政治基础和方向。
地质矿产法制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将第10-NQ/TW号决议的意见全面制度化。地质矿产资源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是国家的长期储备,需要充分规划和勘察;集中管理;并可持续地用于满足当前和长期的需求。
地质矿产法的规定必须符合宪法,与有关法律同步;易于理解且可行性较高。他们必须在促进投资的同时,根据简化行政程序的要求,提高国家对地质和矿产资源的管理效率。他们还必须继承2010年矿产法的规定;废除不完善的法规;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和要求,修改现行规定。
重点推动地方政府简政放权,赋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动权,落实责权。设置工具来控制权力、监督实施情况;弥补地质矿产领域短板。
同时,还将明确矿产开采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将矿产开采收入再投资于发展教育、医疗、基础设施,保障矿产开采地和人民的社会保障。完善矿业权拍卖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发放普通建筑材料矿产采矿活动许可证,特别是基础设施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许可证。
此外,还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管理机制。严格检查和控制采矿活动,确保公平、公开、透明,避免矿产资源浪费。
地质矿产法草案针对2010年矿产法的缺陷有何新内容?
该部门在法律草案中提出了新内容,包括地质矿产政策和经济工具;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和社区在保护矿产资源方面的责任;地质和矿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报告政策;开发利用矿产作为通用建筑材料服务国家重点工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