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根据法律定义,针对 16 岁以下儿童的性犯罪是指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胁迫、引诱或诱导其发生性行为,包括强奸、强迫性交、与他人发生性交或猥亵他人,以及以任何形式从事卖淫或色情活动为目的而雇用他们。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刑法系
儿童性虐待的定义
根据现行法规 [3] 的定义,针对 16 岁以下人员的性犯罪是指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胁迫、引诱或诱导 16 岁以下人员 [4] 进行性行为,包括强奸、强迫性交、与 16 岁以下人员发生性交或猥亵,以及雇用 16 岁以下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卖淫或色情活动。
根据2016年《儿童法》(以下简称《法》)和儿童性虐待的定义,可以认定,2017年修订的2015年《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包括强奸未满16周岁的人、强迫13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与13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人发生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对 16 岁以下的人进行淫秽,以及为色情目的雇用 16 岁以下的人 [5] 。
该法关于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的规定的优点
首先,该法关于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的条款将受害人分为不同的年龄组:16岁以下儿童、13岁以下儿童和16岁以下儿童以及13岁以下儿童,旨在最好地保护一般儿童,特别是13岁以下儿童。
具体而言,该法将任何与13岁以下儿童发生性交或其他性行为的行为定为强奸16岁以下人罪的犯罪行为(客观要件)[6]。因此,法院只需证明本罪的客观要件,而不必证明后果或者客观要件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越南现行刑法将这些犯罪分为两类:(i)插入式性行为[7],包括性交和其他性行为;(ii)非插入式性行为,包括淫秽和雇用16岁以下人士从事色情活动。
可见,该法的突出优点之一是增加了客观要件“其他性行为”,作为强奸未满16周岁的人、强迫年满13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发生性行为、或者与周岁满13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发生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等犯罪的要件之一。增加客观要素是为了适应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也是由于性交方式更加多样化(即使是同性之间)的现实所必需的。
特别是,该法首次引入了雇佣16岁以下人员从事色情制品罪,旨在将现实中除猥亵儿童以外的各类儿童性虐待行为定罪[8]。
第三,该法将与未满13周岁的人发生性行为的案件明确为强奸未满16周岁的人罪的基本构成要件[9]。此外,该法首次明确了性犯罪受害人的新年龄群体,即10岁以下儿童,对强奸10岁以下儿童的犯罪分子处以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0]。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指导性侵害儿童犯罪认定和审判的第06/2019/NQ-HDTP号决议(06号决议),以利于更加统一、准确地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更好地保护受害人。
第五,该法关于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的条款规定了从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主要刑罚范围。该法还规定了附加刑罚,包括一年至五年内禁止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职业,以便根据犯罪严重程度适当处罚犯罪者,防止他们再犯。
最后,本着该法的精神,在判定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时,犯罪人的精神过失必须是其实施此类犯罪的直接意图,即犯罪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险的,但仍然鲁莽地实施此类行为。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并不需要确定犯罪者是否知道受害者的年龄;只要存在其他犯罪要素,他们只需认识到受害者是儿童,即可将此类犯罪行为定为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这一做法体现了刑法对于处理儿童性虐待行为的特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