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从今年7月初起,2022年《检查法》取代了2010年的前身,对检查组织和活动做出了规定。
从今年7月初起,2022年《检查法》(以下简称《法》)取代了2010年的前身,对检查组织和活动做出了规定。
该法规定,检查是指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程序,对机关、组织和个人执行政策、法律、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审查、评价和处理的活动。检查活动包括行政检查和专项检查。
该法较2010年版增加1章40条,新增条款较为突出。
国家管理机构负责人检查职责
为了保证国家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效果,该法要求国家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指挥检查、检查活动。负责定期检查其管理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的情况,以及其管理的部门和领域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遵守政策和法律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在检查过程中,国家管理机关首脑将申请或建议国家主管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及时处理发现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发现犯罪迹象的,提出立案侦查,并将案卷及有关材料转送侦查机关审议并决定立案侦查。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总理、部长、部级机构负责人、直属机构负责人、省级人民委员会主任、省级人民委员会专门机构负责人、区级人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国家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指导检查活动、及时处理检查内容的结论和建议的职责。他们将为自己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履行检查职能的机构
该法第九条介绍了按行政级别分类的检查机构、按部门/领域分类的检查机构、政府所属机构的检查机构、人民军队、人民公安部队、越南国家银行和政府密码机构的检查机构以及被指派履行专门检查职能的机构。
具体而言,按行政级别划分的检查机构包括政府监察局;各省和直辖市的监察机构;各区、镇、省辖市、直辖市监察局;国会规定的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检查机构。
同时,按部门/领域划分的检查机构包括部委、部级机构检查机构;总司/局或部委及同等机构下的司/机关/机构/行政机构的监察局;各省级部门和督察组。
其中一个显着变化是,该法允许综合司、部委设立监察机构,在国家管理下执行专门监察任务,接待公民、处理投诉举报、预防和打击腐败和不良行为。
此外,省级人民委员会还将有权根据国家分配给地方行政部门的工资单,设立省级部门监察机构,以满足当地的国家管理要求。
为了实现检查活动专业化、区分检查与检查,该法取消了2010年法规定的定期检查形式,保留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检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