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医疗检查治疗法》(以下简称《法》)自通过之日起一年后自2024年起施行,旨在解决医疗检查治疗活动中的不足和新问题,发展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公平高效,适应国际接轨要求。
《医疗检查治疗法》(以下简称《法》)自通过之日起一年后自2024年起施行,旨在解决医疗检查治疗活动中的不足和新问题,发展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公平高效,满足国际接轨要求。它还寻求加强国家对这些活动的管理。该法将于 2017 年进行修订,取代 2009 年的前身法。
该法规定了患者、医疗检查和治疗人员以及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医学检查和治疗、传统医学检查和治疗以及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相结合的技术专业知识。其他规定包括出于人道主义和非营利目的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医疗检查和治疗专业技术的转让,新技术、新方法和临床试验的应用,以及专业和技术错误。该法还规定了在发生灾害、灾难、甲类传染病或者紧急状态时保证医疗检查和治疗活动、调动和调动医疗检查和治疗资源的条件。
121条法在提高诊疗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便利群众获得诊疗服务、修改保障医疗诊疗活动实施条件等方面有很多新内容。
该法将执业证书更名为执业许可证。一般来说,执业许可证的内容与执业证书的内容没有变化,只是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容为五年,而2009年《医疗检查法》没有规定执业证书的有效期限。此外,在该法生效之前颁发的执业证书将根据政府制定的路线图转换为执业执照,并自转换之日起每五年延期一次。
根据该法,执业许可证将根据申请人的职称颁发,但现行规定不根据其专业文凭颁发。医生、助理医生、护士、助产士、实验室技术人员、临床营养师、院前急救人员、临床心理学家、草药医生以及传统草药或传统治疗方法的拥有者需要执业许可证。每位执业者只能获得一份全国有效的执业执照。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机关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在充分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予以承认:首先,它得到越南作为缔约方的条约或越南作为签署国的国际协定的承认;或由外国当局授予,并须经卫生部评估认可。其次,它在请求承认时仍然有效。最后,它包含有关其持有人的专业职称的信息,该职称必须相当于该法第 26.1 条 a 至 h 点中指定的专业职称之一。
持有外国当局颁发并在越南认可的执业执照的人无需根据该法第23条进行体检和治疗实习,也无需根据该法第24条进行体检和治疗执业能力评估测试。
提高和规范医生的技能
为了提高和规范执业医师的专业技能,该法规定,执业许可证必须根据国家医学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能力考试颁发。根据现行规定,执业许可证的颁发以申请材料审查为基础。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助产士、检验技术员、临床营养师、院前急救人员、临床心理学家等职称,适用于颁发执业许可证前的医学检查和治疗执业能力评价测试。
申请延期执业的执业医师必须满足附加条件,包括不断更新医学知识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希望在越南长期从事医疗检查和治疗的外国人必须精通越南语,但通过专家交流、技术转让或培训合作项目在越南执业的外国人除外。不过,此要求将从 2032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便利群众获得医疗检查和治疗服务
为了增加患者获得医疗检查和治疗服务的机会,该法将现行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四级建制改为三级建制。
该法允许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地区、边境地区、海岛的私立综合诊所、国营地方综合诊所、妇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安排床位,用于患者监护和治疗时间最长为72小时,但因灾害、灾难、流行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