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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关于修订人口贩运受害者法律规定的若干建议

文章重点分析了现行越南人口贩卖受害者相关立法的局限性,并就今后完善预防和打击人口贩卖立法提出建议。

核心摘要:文章重点分析了现行越南人口贩卖受害者相关立法的局限性,并就今后完善预防和打击人口贩卖立法提出建议。

Pham Thi Lan Anh, LL.M. Nong Duc Tai, LL.M. [1]

2011年《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法》(以下简称《法》)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越南人口贩运活动的猖獗奠定了坚实的法律机制。然而,该法的规定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并与2015年《刑法》和2019年《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不一致。这阻碍了受害人身份识别程序,导致主管部门处理人口贩运案件的政策不足。文章重点分析了现行立法在受害人问题上的局限性,并对今后完善预防和打击人口拐卖立法提出建议。

该法建立在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原则之上,是保护受害者权利、打击人口贩运行为的重要立法框架。据公安部统计,2012年以来,各级侦查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拐卖人口犯罪案件1708起,2695名被告人,同时接待和帮助受害人8121名,为受害人提供生活必需品、路费、医疗费、法律援助、职业培训、初期困难补助、贷款等。

然而,该法中许多与受害者有关的条款不仅不符合当代情况,而且也不符合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和国际法律框架。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实际成效和效率深受当今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导致该领域面临挑战和法律缺陷。

首先,该法所称“被害人”一词与现行刑法不相符。

根据该法第2.4条和第3条,人口贩运受害者是指因1999年《刑法》(2009年修订)第119条和第120条规定的人口贩运和贩运儿童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或因出于性剥削、强迫劳动、侵占身体部位或其他不人道目的而转移、接收、招募、运输或窝藏人口的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

现行(2015)《刑法》包含关于人口贩运犯罪的修订条款,包括贩运人口(第 150 条)、贩运 16 岁以下人口(第 151 条)以及买卖或侵占人体组织或身体部位(第 154 条)。因此,人口贩运案件中的受害者不仅被贩运,而且在转移、接收、运输或窝藏人口或出于非人道目的获取人体器官的情况下,还受到暴力、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的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1月11日第02/2019/NQ-HDTP号决议指导适用刑法第150条(贩卖人口)和第151条(贩卖16岁以下人口),也对人口贩卖和包括绑架在内的其他人口贩卖伎俩提供了具体指导;给受害者服用安眠药、麻醉剂、酒精、啤酒或其他强烈兴奋剂,使他们失去意识并无法控制行为;中毒受害者;充当婚姻中介或经纪人送人出国工作;利用受害者的依赖性;利用被害人处境脆弱、处境危急(例如利用被害人有重病亲属急需用钱救治,否则就会有生命危险)实施犯罪等。因此,本法对“被害人”一词的解释与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解释不一致。

其次,越南现行立法中的“人口贩运”一词与国际法律文书不一致

《巴勒莫议定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第 3 条(a)款和《东盟反对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公约》第 2 条(a)款中提到的“人口贩运”或“贩运人口”一词被广泛接受,是指涉及以下行为之一的贩运人口犯罪:招募、运输、转移、窝藏或接收以剥削为目的的人员。

显然,侦查人员必须证明嫌疑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目的,包括性奴役、强迫劳动、截取身体部位或其他不人道目的,以获取金钱、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这可能会导致在外国(在其法院判决中)确定了贩运受害者的案件中确定受害者的困难,但根据越南缺乏受害者身份识别基础的法规,仍然不可能识别受害者。可以说,该法对“人口贩运”一词的提及,导致人口贩运受害人识别范围较国际法有所缩小。

第三,受保护的人员类别并不真正适合预防人口贩运的实践

根据该法,受害者保护和援助接受者必须填写经负责人口贩运案件的当局认证的官方文件和手续。典型案件的核实过程可能需要长达 23 天,而在没有证明受害人的文件或文件的复杂案件中,核实过程可能需要长达 63 天。

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现实表明,在确认受害人身份之前,受害人可能已经获得了对受害人的支持,例如基本需求、旅费、医疗援助、精神援助和法律援助。然而,由于人口贩运受害者意识较差、年龄较小或被贩运时间较长,以及负责机构确认潜在受害者的权力不足,识别和逮捕人口贩运嫌疑人有时存在困难。政府还发现很难为目前正在接受身份识别程序的“潜在”受害者提供财政支持,以便为受害者援助拨出预算资金。

四是被害人认定标准不符合实践和相关刑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