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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01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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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SBV已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和离岸银行分行(银行)利率衍生品(IRD)产品的第01/2015/TT-NHNN号通知(第01号通知),以取代第62/2006/QD-NHNN号决定(第62号决定)。 01号文自2015年3月2日起施行。 以下是 01 号文的重大变更。 对 IRD 当事人的要求发生变化 IRD 的当事人之一(“供应商”)必须是拥有允许 IRD 的适当银行牌照的银行。交易对手(即“客户”)可以是在越南成立的任何法人实体,包括银行。 非银行客户必须有符合其许可业务的有效基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