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阐明无息贷款的税收影响
核心摘要: 根据有关企业金融交易的适用法律规定,[1]信贷机构以外的企业可以将闲置资金贷给其他企业,前提是这是零星活动并且不构成贷方正常业务运营的一部分。 利用这些规定,公司,特别是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经常使用无息贷款相互提供财务支持。这些贷款通常不计利息,以确保贷款活动不会产生利润,因此不应被视为贷款人日常业务运营的一部分。然而,无息贷款的税务处理并不总是那么清晰。 2020 年 8 月 10 日,税务总局(“GDT”)向南定省税务局发布了第 3231/TCT-CS 号公函(“公函 3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