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法》)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旨在保障人民群众长期社会保障,提高参保人员待遇。
该法共11章141条,增加了强制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增加了社会退休金,修改了养老金制度、社会保险一次性缴纳等相关规定。并补充了逾期、逃缴保险费行为的处理措施,更好地保护员工利益。
强制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该法将强制社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新的参与者群体。
因此,企业户主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经理、监事、国家资本金代表、企业法规定的企业资本金代表;合作社法规定的不领薪的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的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以及其他经选举产生的管理职务的持有者。
社会保险也适用于根据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月薪等于或高于最低工资作为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费的基础的雇员,即使雇员和雇主同意使用另一标题的雇佣合同,但该合同中仍包含有酬工作和双方监督的内容。
社会退休金
党的十二届中央关于社会保险政策改革的第28/NQ-TW号决议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即社会退休金;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强制性社会保险和自愿性社会保险;和补充退休保险。到2030年,约60%的退休年龄人口将享受养老金、月度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退休金。
鉴于此,该法增设第三章,对社会退休金进行规范。
具体而言,年满75岁且未领取养老金或每月社会保险津贴的越南公民将有权领取社会退休津贴。国家预算还将拨款为70岁以上75岁以下的贫困家庭或生活在贫困线以上家庭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越南公民提供社会退休津贴。
根据该法,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在考虑政府的提议后,在确保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各时期国家预算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决定逐步降低公民享有社会退休金的年龄。
同时,政府将制定每月社会退休金水平,并每三年检讨和调整一次。如果资金到位,社会退休金受益人还将享受地方预算的额外支持。
目前享受每月社会退休金的人员,可以按照健康保险法的规定,由国家预算缴纳健康保险费。死亡后,负责丧葬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老年人法的规定支付部分丧葬费。
特别是,该法对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且未达到享受社会退休金年龄的职工增加了津贴规定。该法规定,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既没有资格享受养老金(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15年)也没有资格享受社会退休金的越南公民,如果他不想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津贴或保留其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每月从其缴纳的保险费中领取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