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有条件提前释放是2015年《刑法典》中引入的一项新措施,也是越南共产党关于“到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第49-NQ/TW号决议中概述的“在处理罪犯时强调预防和改造的有效性”方针制度化的结果。
有条件提前释放(假释)是 2015 年《刑法》(分别于 2017 年、2024 年和 2025 年修订)中引入的一项新措施,也是将越南共产党关于“到 2020 年司法改革战略”的第 49-NQ/TW 号决议中概述的“在处理罪犯时强调预防和改造的有效性”方针制度化的结果。这一新机制允许被判刑人员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接受康复和教育。实践证明,假释符合预防和打击犯罪以及罪犯改造和教育的要求。然而,某些执法挑战仍然存在,需要主管机构的统一指导。
有条件提前释放规定的意义
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刑事政策,特别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政策,是法律政策的组成部分,体现在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中。实践中,这被认为是运用刑法措施,为侦查、起诉、审判、判决执行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提供导向的政策。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刑事政策被理解为指导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社会政策的组成部分,通过免刑、减刑、提前释放等规定体现了人性和社会正义价值观。
1995年1月23日党的七届八中全会第08-NQ/HNTW号决议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的罪犯,要实行人道待遇,对罪犯进行职业培训,出狱后安排就业,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
为适应司法工作更新的要求,中央政治局于2000年3月21日发布了第53-CT/TW号指示,要求“切实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救助措施,继续教育他们成为诚实公民,融入社会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累犯”。 2002年,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司法工作若干重大任务的第08-NQ/TW号决议,提出司法工作要有效预防和及时严办刑事犯罪,维护秩序和纪律,保障和尊重民主权利以及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2005年6月2日中央政治局关于《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第49-NQ/TW号决议强调,要更加重视改进刑事政策和司法程序,提高预防效力,鼓励在对待罪犯时采取亲社会行为;减少监禁刑罚,扩大对某些犯罪的罚款和非监禁改革的适用范围。
2013年宪法以及有关司法程序和刑事判决执行的立法将党的路线和观点制度化,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旨在履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责任。具体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国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措施,查明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严惩犯罪分子,同时有责任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特别是作为被捕人、在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应刑人等弱势群体参与刑事诉讼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判决执行领域,保证社会主义宽大和人道主义政策是贯穿所有判决执行活动的重要原则。因此,刑事判决执行的目的不是惩罚犯罪分子,而是为犯罪分子改正错误、认识犯罪严重性、便利他们劳动、学习、改造,成为诚实有用的公民创造条件。这一原则与教育、说服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紧密相连,提高了改造被判刑人的效率。 2015 年《刑法》(2017 年、2024 年和 2025 年修订)的假释条款规定了这一原则。这一新机制也源于国际法律和司法一体化的要求。
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
假释是免刑、减刑措施之一,是让被判刑人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接受改造和教育的新机制。
假释本质上是法院实施的一项措施,允许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在社区服刑。事实上,假释犯有义务继续服刑,但要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而不是在拘留所中服刑。同时还应当履行缓刑考验期间的义务,接受地方主管部门和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的监督。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4月24日第01/2018/NQ-HDTP号决议指导适用《刑法典》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假释的规定:“假释是法院对被判刑人符合刑法典规定的全部条件,认为没有必要强迫其继续在看守所服刑的措施。”
该法规定,因严重、特别严重、特别严重犯罪而被减刑的服刑人员,或者因较轻犯罪而服刑的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假释:(一)是初犯; (ii) 表现出进步和良好的改革意识; (三)有明确的居住地; (四)罚款、损害赔偿、缴纳律师费等附加处罚已执行完毕的; (v) 已服完至少一半刑期,或者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后来有权减刑的刑期至少已服完 15 年。
革命有功者、革命有功者的亲属、七十岁以上的人、重度、特别重度残疾的人、抚养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妇女的,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服刑三分之一以上;如果判处无期徒刑,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则应当服刑十二年以上。
假释不适用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恐怖主义罪的人;因故意危害生命、健康、尊严或荣誉而被判处 10 年或以上监禁的人;因抢劫财物、绑架侵占财物、非法生产毒品、非法买卖毒品、挪用毒品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死刑减刑或者有本法第40.3条规定情形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