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24 年 10 月税收立法最新更新
1. 企业所得税(“CIT”)
(i) 代表处(“RO”)须就存款利息收入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24年7月26日第3227/TCT-CS号官方函件,如果代表机构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则代表机构必须根据政府2013年12月26日第218/2013/ND-CP号法令第11条的指导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VAT”)
(i) 证券支付不被视为“非现金支付”
根据2024年5月16日第2086/TCT-CS号公函,公司股东通过证券公司以个人证券向公司供应商付款的,不视为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15条第4款规定的通过第三方抵消付款的形式。因此,这种支付方式不属于非现金支付,相关进项税额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
(ii) 在非关税区以外进行的运输和报关服务不符合 0% 增值税税率
根据2024年8月28日第3814/TCT-CS号公函,企业向出口加工企业提供国内运输和报关服务,但不符合非关税区内服务消费条件的,不适用0%增值税税率。
(iii) 海运和空运中的国际提单(“BL”)在某些情况下取代运输合同
针对有关在海运和空运中使用国际提单取代国际海运和空运合同以适用0%增值税的质疑,GDT参考交通运输部的意见,于2024年8月20日发布了第3639/TCT-CS号公函。因此:
• 对于租船海运,提单作为海运合同的证据,符合增值税指导性通知的规定,可享受国际运输和海运服务0%的增值税税率。
− 航空运单(航空运单/主航空运单)作为航空货运承运人和包机人之间合同协议的证据,从而满足“承运人与包机人之间签订旅客、行李或货物运输合同”的要求,以适用0%增值税税率。
− 分运提单作为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货运代理合同的证据,不属于承运人与租船人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iv) 转让自愿减排证书(“VER”)需缴纳 10% 的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