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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所有权变更后关税优惠项目的管理

2024-09-12 19:39240越小规内容中心

越南海关总署(GDC)近日发布第3747/TCHQ-TXNK号公函(以下简称“3747号公函”),以加强对所有权变更的税收优惠项目的管理。在此之前,省市海关部门有关相关并发症的报告越来越多。对此,GDC援引多份规范性文件,概述了投资激励项目权属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项目权属变更的监管依据

根据3747号公函,按照项目权属变更的规定适用关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新项目业主被视为免税商品的使用者,并负责向海关当局登记这些商品的清单。

第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和第134/2016/ND-CP号法令(经第18/20号法令修订)21/ND-CP)规定对用于为受益于投资激励的项目创造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免税。

此外,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赋予投资者以下权利:

符合条件的项目所有权变更案例

第 134/2016/ND-CP 号法令(经第 18/2021/ND-CP 号法令修订)概述了在以下情况下发生项目所有权变更时维持税收优惠的程序和条件 案例:

1)转让投资激励项目;

2)转让一项投资的免税进口货物同一所有者下的另一个激励项目; 3)《企业法》和《投资法》未涵盖的情况,例如:

公布程序

根据3747号公函,项目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新旧项目业主均须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新项目业主的义务

GDC要求新项目业主:

海关当局的职责

在收到有关投资激励项目中项目所有权变更的信息后,管理海关机构必须邀请原项目所有者和新项目所有者到其办公室收集和记录所列的所需文件

对企业不配合或存在违规或风险迹象的,责令海关及时检查免税品的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可包括:

为监督股权变更投资激励项目的管理情况,GDC已责成各单位将此类情况全部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在 2024 年 9 月 9 日之前提交给 GDC 进出口关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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