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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法 2020 年 7 月 20 日

2020-07-20 01:0010Vieter编辑部lnt_partners

核心摘要:6月18日,国会以92.75%的多数通过了《公私合营法》(PPP)。过去,交通基础设施BOT项目等众多项目都通过公私合作(PPP)方式实施投资,但向国会提出法案并提交至国会尚属首次。与63号令和之前的PPP法草案相比,批准的版本进行了重大修改,以反映私营部门的期望。本次更新将重点关注 PPP 法中的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之前的PPP法草案,越南国家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签署的PPP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受越南法律管辖。许多外国投资者认为,适用外国法律将确保项目的偿付能力,因为外国信贷机构往往拒绝为合同受越南法律管辖的 PPP 项目提供贷款。他们还担心,如果出现任何争议,这一规定会对他们不利。然而,国家倾向于保留该条款,因为将外国法律适用于 PPP 合同将使国家机构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可能不熟悉投资者所在国的法律。

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担忧,PPP法起草团队成功协调了双方的期望,取消了管辖法条款。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管辖法律。然而,投资者应注意,由于 PPP 合同是私人投资者与公共机构之间签署的,后者不太可能同意遵守外国法律。因此,即使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外国法也很难成为 PPP 合同的准据法。

与第 63 号法令类似,PPP 法允许监管机构与投资者/特殊目的实体之间的争议,或特殊目的实体与参与项目的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越南法院解决。然而,虽然63号令要求当事人在诉诸仲裁或诉讼之前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但PPP法并没有强制要求[1]。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而不必先通过谈判或调解。

对于PPP项目相关的合同纠纷,原则上无论当事人国籍如何,当事人都应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然而,与这一原则相反的是,PPP法此前的草案限制了境内投资者通过外国仲裁或国际仲裁解决争议的权利。有人建议修改该规定,允许当事人在所有与PPP项目相关的合同中选择外国仲裁,而不论投资者的国籍。遗憾的是,该建议被忽略了,这方面没有任何改变。其中,第97条规定:“主管机关、与国内投资者签订合同的机构或国内投资者设立的PPP项目企业之间的争议;国内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国内投资者或国内投资者设立的PPP项目企业与越南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应通过越南仲裁或越南法院解决。” [2] 该规定可能会阻止国内投资者参与 PPP 项目,因为它限制了他们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1]第63/2018/ND-CP号法令第67.1条; PPP 法第 97.1 条

本简报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不应被视为个别案件的详细建议。如需法律建议,请联系我们的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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