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有多种法规管理发票的使用,例如关于销售和服务发票的第 51/2010/ND-CP 号法令和第 04/2014/ND-CP 号法令以及关于电子发票的第 119/2018/ND-CP 号法令。为了统一发票使用规定并解决这些规定之间的差异,政府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发票和文件的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第 123 号法令”)。第 123 号法令将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在本次更新中,我们列出了该法令的要点。
电子发票包括带税务机关验证码和不带税务机关验证码的电子发票。根据现行规定,电力、石油、电信、交通、电子商务、保险、商超、贸易等部分行业及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除税务风险较高的企业外,可以使用无税务验证码电子发票。
另一方面,123号令规定,经税务机关事先批准的企业可以使用无需税务验证码的电子发票。预计税务机关将就批准此类批准的条件细节提供进一步指导。
123号令还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可以从服务提供商或税务机关获得,而纸质发票必须从税务机关购买。
目前,企业必须从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使用电子发票。但是,第 123 号法令将电子发票的应用推迟到 2022 年 7 月 1 日。在此过渡期间,第 51/2010/ND-CP 号法令和第 04/2014/ND-CP 号法令将继续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企业必须在 2022 年 6 月 3 日之前准备好实施电子发票所需的基础设施,但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此类要求后,他们必须立即转换为电子格式。
如果他们没有实施电子发票所需的基础设施,他们仍然可以使用现有的纸质发票,但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相关信息以及增值税申报表。
豁免电子发票服务费
企业使用电子发票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以下企业自电子发票开始之日起 12 个月内免收此类费用:
(a) 中小企业,这是根据《中小企业援助法》及其指导文件规定的;
(b) 合作社;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开展业务的家庭和个人。
2015 年 11 月 12 日第 118/2015/ND-CP 号法令提供了此类领域的清单,该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了《投资法》及其修订、补充或替换文件(如有)的若干条款的实施;
(c) 其他中小企业也可经省和中心城市人民委员会的要求和财政部审查获得资格,但经济区、工业园区或高科技园区的企业除外。
第 123 号令禁止企业以及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