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20年12月4日,国家银行发布了第16/2020/TT-NHNN号通知,修订了指导在支付服务提供商开设和使用支付账户的第23/2014/TT-NHNN号通知(16号通知)。
16号文是推动无现金支付转型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因此,除了与开立银行账户相关的一系列显着变化外,16号文带来的一项期待已久的改革是对通过电子了解你的客户(eKYC)在信贷机构开立个人支付账户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是第一个为 eKYC 实施提供详细指导的法律文书。
EKYC用于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根据申报信息验证客户的身份,并在视频通话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下,例如将人脸与身份证上的照片进行匹配,或通过光学字符识别(OCR)来读取和提取信息,即时将个人信息与用户身份的集中数据库进行比较。因此,银行开户和客户注册变得更加容易,因为客户不需要去分行开立银行账户。
过去,根据指导反洗钱法的第116/2013/ND-CP号法令和指导在支付服务提供商开设和使用支付账户的第23/2014/TT-NHNN号通知,如果客户希望开设银行账户,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第一次会议必须是面对面的。然而,反映4.0技术发展的,是政府于2019年11月14日颁布的第87/2019/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反洗钱法》若干条款的实施,其中第8.2条规定,银行可以“在关系首次建立时决定是否亲自会见客户”。
这些进展现已反映在16号文中,正式允许商业银行在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时决定是否亲自会见客户,并决定使用哪些方法、形式和技术来识别和验证客户。然而,国家银行也要求银行采用必要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程序,并充分存储和管理用于识别客户的信息/数据。关于交易限额,除某些情况下允许银行应用更高的交易限额外,电子开户账户的交易总额不得超过1亿越南盾/月/客户。
与开户相关的其他显着变化
除了eKYC的重要规定外,16号文还对银行开户相关的一些显着变化做出了规定:
首先,16号文明确法人可以代表个人开立支票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开立支票账户的申请中必须包含可用于识别该法人实体的文件。
其次,对于共享支票账户,允许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规定申请资料的组成部分,并规定开立共享支票账户的申请表。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也有权与客户就申请中包含的外语文件是否必须翻译成越南语达成一致。这是 23/2014/TT-NHNN 通知的全新补充。
最后,16号文对支票账户开立和使用使用格式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因此,如果相关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使用标准格式合同来开立和使用支票账户,则必须在其网站、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如有)及其合法交易地点公开提供标准格式合同。
鉴于上述情况,越南的国际和国内银行正在加紧加强其 eKYC 流程,为客户提供无缝的船上体验并减少纸质程序。事实上,HDBank、TPBank、VPBank、Sacombank 等多家商业银行已经应用 eKYC 为客户开设账户。
数字银行和非现金支付是越南法律近期目标的一些目标。 2020 年前 6 个月,非现金支付增长了 180%。这一趋势需要越南为数字银行发展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Covid-19大流行中。
在此背景下,16号文对eKYC的监管可以被视为越南发展数字支付和数字银行的重要前提。 16号文预计于2021年3月5日生效,预计将为越南数字银行提供法律平台,并为更多外国信贷机构、银行或科技公司通过eKYC进入和发展越南市场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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