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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18:3700Vieter编辑部vilaf

核心摘要:在相关世贸组织承诺分阶段实施时间表到期八年后,越南首次为外商投资企业(“FIE”)药品和药物成分贸易制定法律框架,以履行其世贸组织承诺。随着期待已久的新《药品法》于2017年1月生效,以及实施《药品法》的法令草案(“法令草案”)的敲定发布,医药外商投资企业似乎可以在不久的将来行使其交易权。

本通报中,“药品法”是指新《药品法》,“2005年药品法”是指自2005年起施行的旧《药品法》,并于2017年1月被新药品法取代。

一、越南的国际承诺

2007年加入世贸组织时,越南对外商投资企业药品的“进口权”和“经销权”做出了不同的承诺,概括如下:

进口权是指进口货物转售给越南经销商或批发商的权利。拥有进口权但没有分销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其进口商品销售给零售商和/或消费者。根据其入世承诺,越南承诺自2009年1月1日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药品进口权。

无论如何,迄今为止,由于当地法律的程序障碍,外商投资企业尚未能够行使其药品进口权。

根据最近签署的越南-欧洲自由贸易协定(预计将于 2018 年生效),越南承诺“采用并维持适当的法律文书”,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其合法进口的药品出售给分销商或批发商”。

经销权是指进行批发、零售及类似商业活动的权利。拥有经销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将商品转售给任何买家,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越南的入世承诺不包括药品经销权。

二.药品法下的交易权

为了履行其入世承诺,越南最终制定了医药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法律框架,该框架包含在《药品法》中,并在预计不久的将来发布的法令草案中得到进一步阐述。

《药品法》通过提及“不具备药品经销权的药品进口经营者”来暗示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权,本通报将其称为“外商投资企业药品进口经营者”。

作为参考,根据《药品法》第四十四条,“药品进口商”拥有以下主要权利:

进口药品和药品成分[用于转售];

药品注册及药品注册转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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