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1、环境保护
2025 年 1 月 6 日,政府颁布了第 05/2025/ND-CP 号法令(“第 05 号法令”),修订了 2022 年 1 月 10 日第 08/2022/ND-CP 号法令,指导《环境保护法》的多项条款。 05 号法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中包括以下一些值得注意的修订。
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咨询
环境影响评估(EIA)过程需要与受项目直接影响的社区和个人以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机构和组织进行协商。 05号令附件VIa规定了需要咨询的内容,如项目的详细情况和位置描述、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产生的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汇总、为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措施以及项目业主的意见等。此外,05号令要求项目业主向未参加由项目业主和业主共同主持的咨询会议的受项目直接影响的个人发送征求意见单以供咨询。项目所在乡级人民委员会。参加协商会和通过发送意见条方式协商的人数不得少于直接受影响人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 05 号法令对授予环境许可证的程序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环境许可申请材料应当报送有关环境许可机构审核。环境许可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或者检查结果,向项目或者经营场所颁发环境许可证,或者不予说明理由。环境许可机构可以要求项目/企业业主修改或补充申请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必须在请求之日起 12 个月内填写并重新提交申请文件。
05号令增加了规定,要求从事本令附件二规定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企业,其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为50立方米/天或以上的,必须安装独立的电表和仪表来测量其废水处理系统的输出流量,并保存处理系统的运行日志,该日志必须用越南语书写并保存至少2年。
对于其他向环境排放废水的企业,必须安装计量表来测量排放量。
回收产品和包装
在越南市场上销售的第 05 号法令附件 XXII 第 3 栏规定的产品和包装(例如电池、润滑油、电气和电子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根据第 05 号法令规定的强制回收比例和规格以及回收时间表回收此类产品和包装。生产商和进口商是法律规定的对越南产品和商品的质量和标签负责的人。
各类产品或包装在前3年的强制回收比例和规格详见附件XXII第4栏。主管机关每三年应调整一次强制回收比例。
第05号法令修订、补充和取代了第08/2022/ND-CP号法令的多项附件,例如修改了可能造成重大不利环境影响的项目清单和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项目清单;补充征求意见单形式。修改了集中商务区、产业集群环境保护、矿产开采恢复等规定。
根据第05号令,组织和个人进口自用的废物处理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专用机械、设备、车辆、工具和材料,在一定条件下免征进口税。
政府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颁布了第 182/2024/ND-CP 号法令(“第 182 号法令”),规定了投资支持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第182号法令于2024年12月31日生效,并自2024财年起适用。以下是第 182 号法令的要点。
政府设立投资支持基金(简称基金),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项目企业、高新技术应用项目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这些企业如果符合第182号法令规定的标准(例如投资资本标准、周转标准、支付金额和资本支付期限)并且没有拖欠税款和国家预算的其他债务,就有资格获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