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由合伙人 Ngoc Anh Bui 和外籍律师 Vaibhav Saxena 撰写
越南政府颁布第 58/2025 号法令(“第 58 号法令”),自 2025 年 3 月 3 日起生效,指导《2024 年电力法》有关可再生能源 (RE) 和新能源 (NE) 电力开发相关领域的规定。
剩余电力销售者:指拥有自产自用电源或接管一次电源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剩余电力的买家仍然仅限于越南电力公司(EVN)。
并网混合(储能耦合)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高峰时段优先调度,自产/自耗资源除外。
风能和太阳能行业在研究支持的推动下得到提振——旨在实现自力更生模式。
由100%绿氢/绿氨或两者混合生产的NE来源有权获得税收和投资信贷政策支持以及社会经济分析。
基本建设期间免收海域/土地使用费/租金,自开工之日起最长3年。此外,未来9年海域使用费可按规定减免50%,并可按规定减免土地租金。
如果该项目增强了国家的能源安全,则长期最低承购承诺为 70%。有条件的贷款本金偿还期限上限为12年,但须经买卖双方同意。最重要的条件是承电方电网的上述最小发电能力、需求、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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