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自1986年越南共产党发起革新以来,已过去二十多年,“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成就”,其中国会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国家与法律理论系主任
行政与国家法学院
自1986年越南共产党发起革新以来,已过去二十多年,“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成就”(1),其中国会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1986年至1992年。1986年我国开始革新之际,国民议会是根据1980年宪法组织和运作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有权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机关。国会有权选举国务院、部长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国务院是当时国民议会的最高常设机关,兼任国家主席。因此,国民议会的常设职能与国家元首的职能融为一体。这体现了权力统一原则和集体权力原则——1980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增加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和不区分性,最终被视为1980年宪法和国家机器的弱点之一。
这一时期国民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宪法和法律;决定国家计划、概算和分配、国家机器的组织等国家重大问题;对国家活动中宪法和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最高监督。
国会通过审查国务院、部长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方式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就必要问题询问并要求部长会议成员作出解释或提供文件。根据1980年宪法,国民议会可以在必要时赋予自己更多的职责或权力,或者授予国务院和部长会议更多宪法未规定的权力或职责。在特殊情况下,国会可以决定延长其任期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运作。国务院、部长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向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处理内政和对外事务,有权监督部长会议的工作,并有权暂停执行、修改或废除部长会议颁布的法规与宪法、法律或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国务院还有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官;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工作。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国民议会组织不合理,国家元首的职能与立法机构的常设职能没有区分,导致出现了国务院兼任两种职能的局面。而且,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部长会议同时担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府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最高立法机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模式,加上代表素质低下,是这一时期国会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结果,1980年至1986年的六年间,国会和国务院只颁布了10部法律和12部条例。由于国会议员之间缺乏辩论和批评,国会会议一直以“下游”方式进行,国会的低效运作几乎使国家陷入长期危机。
从1992年至今。 1992年更新时期宪法颁布后,整个国家机器特别是国会的组织和运作向更加明确和具体的国家机构职责分工发展。首先,重新设立国家总统个人制度,取代了1980年宪法中将国家总统定义为立法机构一部分的规定。将原国务院的职能划归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任命政府作为国会的执行机关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体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职责分工的最重要点。
1992年宪法规定的国民议会职能、职责和权力与1980年宪法基本相似,但国民议会的权力范围更广、范围更具体,也更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因此,国民议会不再有权赋予自己或委托其他机构宪法未规定的职责或权力,而是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法律和法令制定计划、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预算分配、国家民族政策和组织公民投票。在国家机器的组织方面,国会有权选举、罢免或者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会议批准了国家主席关于设立国防与安全委员会的提议,总理关于副总理、部长和其他内阁成员的任命、免职或罢免的提议。它拥有监督国家一切活动的最高权力,可以废除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违反宪法、法律或者宪法决议的规定。在其他国家,宣布法律文件违宪的权力由最高法院、宪法维护委员会或宪法法院持有。与此同时,在越南,决定
一些中央国家机关的违宪或非法文件的废止也属于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国会可以废除其他中央机关的违宪或非法文件,而国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在将这些文件提交国会作出撤销决定之前暂停执行这些文件。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如果这些文件与其法令或者决议相抵触的话。国会根据国家主席的要求批准或废除越南已签署或加入的条约。
目前国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与更新前时期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国会仍然通过其委员会或通过审查和质询国家主席、总理、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工作报告来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活动,国家主席、总理、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同的是,国家主席现在可以请求国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其条例(修改前的1992年宪法允许国家主席请求国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其条例和部分决议)。此类请求可以在法令通过后 10 天内提出。如果某项法令经国会常务委员会投票通过但国家主席不同意,则国家主席可以提议国会在最近的会议上对该法令作出决定。该规定旨在赋予国会和国家主席更多权力,并加强国会常务委员会条例的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