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刑法原则是指刑法定罪、刑罚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向。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这些基本原则反映在刑法典的一般内容和个别条款中。前言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法制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数责原则、过错刑事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越南刑法的前提和基本原则规定:
首先,行为被视为犯罪,受到刑事措施的处罚,并承担刑法规定的其他刑事后果。越南刑法规定:“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第8条),“只有犯了刑法规定的罪行的人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2条)。
这些规定确认只有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或者换句话说,犯罪必须是刑法规定的行为,只有在实施这种行为时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和处罚。
其次,刑法的适用必须建立在严格遵守、执行和适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处刑罚时,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并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犯罪人的个人记录以及减轻或者加重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三,刑法的适用不得遵循相似原则。根据刑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只有刑法才能规定罪名和刑罚,不适用同罪同罚的规定。
法制原则具体化了一项宪法原则:“国家依法管理社会,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立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这一原则符合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人权宣言》中庄严阐述的人类进步的法律思想,即未经法律规定,不得构成犯罪。
在越南,界定犯罪和刑罚的想法在封建时代很早就出现了。 15世纪的《弘德刑法典》规定,在进行辩论和判决时,“审判官必须准确引用有关此类罪行的规定,不得添加或省略”(第683条),“审判官在确定罪行时,必须参考有关该罪行的法律规定,不得添加或引用其他规定”。 (第 722 条)。
在现代法史上,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制定和发展的过程。 1945年至1985年间,它始终被放在刑法适用的首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从年轻的共和国诞生到前“更新”时期的这40年里,越南的刑法是不完整、不协调、不系统的。这就促使了相似原则的适用,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指示以及法院的判例(判例法)来替代法律的不足。
自1985年越南第一部刑法典出台以来,这些局限性已被克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得到全面、绝对的体现。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确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条)。
这一宪法原则体现在《刑法典》第 3 条中:“所有罪犯,不论性别、国籍、信仰、宗教、社会阶层或地位,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