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越南资讯首页 越南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越南失业保险法

2010-09-01 15:48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随着越南正在发展市场经济,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失业保险已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形式,直接促进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它与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险一起,构建了一张“安全网”,为遇到劳动关系困难的员工提供帮助和保护。失业保险不仅帮助他们稳定生活,还为他们继续参与劳动力市场创造了机会。它一方面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另一方面是旨在保障社会保障的社会政策。

对于雇主来说,由于有了失业保险制度,他们不必花费大量资金来为失业工人建立安置制度。这样,企业的财务负担就会被分担,特别是在经济困难时期,企业生产规模缩小,大量员工下岗。而且,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明确自己享有失业补助的权利,就会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努力,为企业增加利润和就业效率做出贡献。

任何国家都存在失业现象,解决失业问题始终是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问题。有了失业保险,国家用于失业津贴的预算支出将减少,特别是在经济衰退时期,失业人数不断增加,从而有助于国家确保其活动的财政平衡。有了失业津贴,雇员和雇主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不那么紧张,劳工罢工受到限制,社会政治稳定得到保证。

对于越南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失业保险制度对于维护经济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限制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在越南,失业保险法很早就出现了。 1945年八月革命胜利后,越南民主共和国立即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失业工人津贴的规定。当时的劳动部颁布的1945年10月1日第1号令,是第一部规定被解雇工人津贴的法律文件。随后,1947年3月12日,总统颁布法令,规定雇主在解雇工人时必须向其支付工龄津贴。 1950年5月20日,总统签署法令,规定公务员离职时有权领取津贴。 1964年10月1日,国务院总理发出通知,规定了工人和公务员的停职津贴。这被认为是一份全面、全面地规定了失业人员补贴制度的法律文件。

总体而言,在“革新”之前的时期,由于大多数越南人从事农民工作并生活在农村地区,国家长期处于战争状态,国民经济主要由国有部门和集体部门组成,因此失业率非常低。因此,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文件仍然很少,缺乏充分、全面的失业保险规定。

然而,自从越南转向市场经济并出现劳动力市场以来,失业和失业保险已成为社会政策的重要领域。

市场经济新机制的实行,国有企业不得不重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大量劳动力失业或转移到其他经济领域。劳动力市场初期的不稳定也造成了就业的较大变化,促使国家采取适当的政策来救助劳动者。结果,就此问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部长会议(现为政府)1987年12月29日关于向自愿离职的劳动者支付中止工作津贴的第227号决定; 1989年10月9日部长会议第176号决定,规定了国营企业生产重组和劳动力重新安排后的富余劳动力的中止津贴;1990年6月2日部长会议第315号决定,规定了适用于解散国营企业劳动者的失业补贴制度。这些文件缓解了失业人员的困难,提出了一系列创造就业岗位、保护失业人员利益的举措,也为后续失业保险制度的制定确定了许多基础理论问题。

特别是越南国家颁布《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来,失业保险机构已形成且更加完善,涵盖了失业保险金、中止工作金、改组国营企业富余劳动力补助金、失业保险申请主体和范围、享受失业保险条件和失业保险基金等失业保险的主要内容。

越南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点赞 0
举报
收藏 0
评论 0
分享 0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