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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规定的社会特权

2010-10-25 11:47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现在和以前一样,总有一些为国家有功的人出现,他们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表彰和物质和精神上的特权。然而,特权政策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因国家而异,取决于每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历史条件以及习俗和惯例。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在越南,30年的民族解放和保卫战争中为国家立功的人们,是为驱逐外国侵略者、恢复民族独立做出贡献的人们。他们是战争伤病员、战争烈士、革命者和支持革命的人。和平时期,列入为国家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或献出生命的人员。从我国近代历史的特点来看,为国立功的人占总人口的8%。因此,社会特权政策在和平时期或战争时期的越南国家社会保障政策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越南的社会特权被理解为国家、社区和全社会给予为国家及其家庭做出贡献的人的物质和精神优惠。社会特权制度始终构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础制度。保障制度是对国家有功人员及其家属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获得物质和精神保障的条件、形式和程度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与社会保险机构体现对被保险人的共同救助、社会救助机构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其弱势群体的援助不同,社会特权机构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对特殊人群,即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特权政策法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政治上讲,为国家有功的人是指为民族解放、建设和保卫事业作出贡献或牺牲的人。国家能否享有和平,国家独立和主权能否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敢于为国家献身的人。因此,对这些人的优待,不仅给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而且增强了对社会政权的信心,成为其他社会成员甘愿为国捐躯的动力源泉,成为建国卫国的巨大力量源泉。

在社会方面,社会特权体现了越南人民数千年的“uong nuoc nho nguon”(饮水思源)、“an qua nho ke trong cay”(吃水果思念种植者)或“den on dap nghia”(表达感恩)的传统。这不仅是感谢和尊重,也是国家和社会对这一特殊人群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特权制度具有对每个公民进行道德教育、生活方式教育和爱国传统行为教育的意义。

经济上,对于为国立功的人(特别是参加革命活动、保卫祖国的人),年老体弱、受伤生活困难的人来说,来自特权政权的金钱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

从法律上讲,社会特权政策的制度化,构成了为国功臣享有特权的法律保障。当它成为一项合法权利时,这些人可以为享受它而感到自豪,从而消除了给予和索取的心理。落实社会特权制度也是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法律责任。

越南国家充分认识到社会特权的重大意义,1945年八月革命胜利后,越南国家立即重视对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的优惠政策。 1947年2月16日,时任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签署法令,规定了战争伤病员、战争烈士的标准以及适用于他们及其家属的优待制度。随后,又颁布了许多法律文件,对战争伤残军人和烈士的待遇、战争伤残军人和烈士家属的月津贴、临时津贴和特殊津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这些人员的就业、分配土地、农业税的减免等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这一时期的战争条件,有关社会特权的法律文件简单而笼统,津贴仍远低于特权水平。

抗美救国战争时期,越南国家颁布了184项法律文件,规定了对国家有功人员的优待制度,其中包括《优待战死者家属条例》、《优待战争伤残军人、患病军人、游击伤员、民兵和志愿青年及其他有功人员条例》等重要文件。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优惠制度是比较全面的,初步保障了有功人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并动员全社会来照顾这些人,从而为稳定后方、动员抗战资源做出了贡献。

越南进入和平与国家重建时期以来,为实行社会特权制度提供了许多有利条件。战后,社会特权活动的重点是确认战争伤病员、战争烈士和其他为国家有功的人,并修改了适用于他们的优惠。目前,约有150份法律文件规定了社会特权制度,特别是1994年8月29日颁布的规定了“越南英雄母亲”光荣国家称号的法令和2005年6月29日颁布的《优待有功人员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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