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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统治下的越南法院系统

2011-02-25 15:14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1858年,法国人正式开火征服越南,在战场上基本取得胜利后,于1883年迫使越南阮朝廷签订和约,从而在越南建立法国殖民政权。法国人并没有废除当地的封建政权;因此,两种行政系统并存:一种是法国的,另一种是傀儡阮朝的(称为南朝——越南的行政机构)。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院系统:一种是法国法院系统,另一种是南朝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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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1858年,法国正式开火征服越南,在战场上基本取得胜利后,于1883年迫使越南阮朝签订和约,从而在越南建立法国殖民政权。

法国人并没有废除当地的封建政权;因此,两种行政系统并存:一种是法国的,另一种是傀儡阮朝的(称为南朝——越南的行政机构)。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院系统:一种是法国法院系统,另一种是南朝法院系统。

根据1883年的和平条约以及随后法国侵略者与阮封建主义者签署的一系列其他协议,越南被分为具有三种不同政治地位的三个地区:

- Nam Ky(法语交趾支那或交趾支那)覆盖整个越南南部,享有殖民地地位并置于法国人的直接统治之下。

- 中原地区越南中部(岘港市除外,享有殖民地地位),成为法国的保护国。

- Bac Ky(称为Tonkin)覆盖越南北部(河内和海防市除外,这些城市也享有殖民地地位),具有半保护国和半殖民地地位。

这三个地区有三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因此,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管理形式和三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法院在三个地区的组织方式也不同。

一、法国人在越南的法院系统

法国在越南的法院系统的结构是在当时的法国总统的命令和印度支那总督的法令中具体规定的。

法国法院不仅在殖民地领土(交趾科和岘港市、河内市和海防市)设立,而且也在受法国法院管辖的人员居住的保护地和半保护地设立,这些法院有权审理涉及以下类别人员的案件:

- 居住在越南的法国人,包括入籍的越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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