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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2011-02-25 15:34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越南古代法律中,有两部典型的法典被完整地保存至今,即15-18世纪的《国朝刑法典》(皇家法庭刑法典),俗称“洪德法典”;以及19世纪的《越南皇帝的法令和条例》,俗称“嘉隆法典”。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有两部典型的法典被完整地保存至今,即15-18世纪的《国朝刑法典》(宫廷刑法典),俗称“洪德法典”;以及19世纪的“皇越律例”(越南皇帝的法令和条例),俗称“嘉隆法典”。

古代法律的全部内容都是以刑法条文的形式呈现的,或者说古代法律实际上就是刑法。因此,古代法律的原则就是刑罚原则,刑罚原则虽然没有分章阐述,但却体现在法律的精神和内容中。

以下是越南古代法律的一些重要原则

1. 法律没有指出有罪的无罪原则

这一原则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只有刑法有规定的行为才被视为犯罪,并且每种犯罪行为只受到刑法规定的一种类型和一种程度的处罚。

《洪德法典》第 683 条规定,司法官员在其判决、判决和指控中必须引用法律规定;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就会受到惩罚。根据该条的精神和内容,任何人不得被指控犯有法律未规定的罪行,司法官员不得因此或那样的原因随意改变该条规定的惩罚形式。

同时,该法第722条也体现了上述原则,规定司法人员在列举法律已有刑罚规定的犯罪时,随意增减或者援引其他法律规定的,将受到处罚。

法典第685条进一步规定,司法官员只能依据法典的规定进行审判,不能援引国王先前制定的判例法。

《嘉隆法典》第380条还规定,司法官员必须援引适当的法律规定,但不能援引判例法,判例法即使是由国王制定的,也尚未被编纂为在类似案件中提出指控的依据。

2、优惠原则

这个原则意味着某些人犯了某些罪行,可以享受减刑。

a/ 根据社会地位给予优惠:根据《洪德法典》第 3 条和《嘉隆法典》第 3 条,有八种人(称为“bat nghi”)有资格减刑。他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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