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06年证券法》(以下简称“《法》”)若干条款修改法于去年11月通过,将于7月生效。
《2006年证券法》(以下简称“《法》”)若干条款修改法于去年11月通过,将于7月生效。修正案重点关注证券的私募和公开发行;公开招标;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信息披露。
《证券法》将非公开发行证券定义为机构不通过大众传媒、互联网向百名以下投资者(不包括专业证券投资者)发行证券。
根据增设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条款,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其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获得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一年内不得转让,但公司员工定向发行、个人向专业证券投资者转让证券、专业证券投资者之间转让证券的除外。设定这一期限是为了防止滥用后续公开发行限量发行股票的行为。
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以防止滥用向某些主体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股东股权过度稀释,并增强董事会对资金使用和募集的责任。
现实中,一些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注册,因此,此类证券没有流动性,损害了股东利益。此外,场外交易由于不受国家管理,透明度不够,存在风险。
基于这一现实、国际经验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建议,该法还要求注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承诺在股东大会批准完成发行后一年内将证券在有组织的市场上进行交易。
公开申购旨在限制证券价格操纵行为,保证市场透明,帮助中小投资者和发行机构在影响发行机构价格和经营的交易中保护自身权益。然而,2006年的法律关于大股东或同一集团公司之间转让证券的规定并不可行,而且其规定要求赎回自己股票的公司进行公开竞价似乎也不切实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该法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情况:
(i) 对有投票权的股票或封闭式基金证书的投标,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或封闭式基金 25%或以上已发行股票或基金证书;并且,
(ii) 目前持有上市公司或封闭式基金25%以上有表决权股票或基金凭证,并希望在上次公开竞购完成后一年内追加购买该公司或基金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票或基金凭证10%或以上,或者追加购买该公司或基金5%以上10%以下有表决权股票的组织、个人和相关人员。
它还规定了免于公开招标的情况:
(一)购买新发行的股票、基金凭证,或者转让有表决权的股票、基金凭证,从而拥有已批准的发行计划下的上市公司、封闭式基金2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基金凭证;
(二)同一母公司的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
